北京房地产交易税费表
2007年12月18日整理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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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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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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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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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标准价)房改房
当年成本价×建面×6%(1560元×建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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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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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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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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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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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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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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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价格×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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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目前该税
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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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售房款-购买成本-合理费用)×20%
或按交价的1%征收
免税条件: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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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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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
免税条件: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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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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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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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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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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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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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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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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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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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
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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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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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成本价×建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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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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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3%(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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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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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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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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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规定不同,一般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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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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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指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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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02号
稿件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006-07-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测算的2005年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并考虑相关因素调整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1.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2.特殊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3.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4.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5.二手办公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6.二手商业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7.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说明
更多信息,请访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http://shiju.tax861.gov.cn/swcx/ssfgcx/index.asp
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合同
5、结婚证、共有产权人声明
6、产权人印章
7、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
8、买卖合同
9、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买方需提供的材料:
1、买方本人身份证件
2、户口本
3、本人印章
4、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居留证、工作单位证明
5、港、澳、台人士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
6、买卖合同
7、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