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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发包人与有关方商定将在建工程转让,并在春节前向在建工程买受方收取预付款用于支付承保人部分工程欠款。后因诉讼造成买受人必须通过司法拍卖获得该在建工程,则这部分已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如果要行使优先权应如何处理?
来自: 58.215.16.136 留言时间: 2007/6/20 21:06:39
回复内容
欢迎您的光临!
我对您要表述的问题理解不知是否有误,您要表达的意思是:该建筑工程原业主(建设单位)已经向您(建筑施工单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业主发生变动,并且新的业主必须通过司法拍卖获得该在建工程。
根据我的上述理解,答复如下:原业主未支付的工程款在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在建工程项目转让之日起,六个月内,您享有优先受偿权。原业主与您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您是债权人,但优先受偿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您必须依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积极主张优先受偿权,才可能实现优先受偿权,切么等待,切么坐失良机!
您可以仔细读一读本网站建筑工程专栏内的文章,或许对您有点帮助。http://www.bjlawyer.net.cn/ClassS.shtml?ID=9394
欢迎您再次光临!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7/6/20 2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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