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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之疑问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某一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现有股东a、b、c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出资都已实际认缴。因经营需要,股东会通增资决议。对于增资,a、c同意按原持股比例认购增资,b同意增资,但放弃认购并将可认购部分比例协议转让给a股东。对此,c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转让行为侵犯了c股东的认购权,在b股东放弃认购的情况下,应由a、c两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再作认购。请问:c股东的异议是否成立?
来自: 60.183.60.117 留言时间: 2007/7/2 16:24:11
回复内容
感谢您的光临!
您提到的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此问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看来,您公司章程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规定。
我个人的意见是:参照《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您的异议理由成立。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附:《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7/7/2 2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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