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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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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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9.142.191.100 留言时间: 2008/7/3 0:32:31
回复内容   我在此仅从实务角度回答你上述问题:

  1、权利应当及时行使,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2、一般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135条规定的2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3、极少适用137条规定;

  4、《继承法》第25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在此,就不受继承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答复: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通常适用于未分割的房产。但并不绝对,也有例外。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8/7/3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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