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房地产开发
|
土地管理
|
招标投标
|
建筑施工
|
拆迁专栏
|
房产买卖
|
房屋租赁
|
律师实务
|
知识产权
业内资讯
|
公司法专栏
|
法规汇编
|
合同文本
|
立法快讯
|
法律常识
|
法规查询
|
仲裁专栏
|
行政诉讼
|
收费标准
婚姻家庭
|
劳动法专栏
|
民事判例
|
刑法专栏
|
保险专题
|
律师查询
|
法治论坛
|
北京律协
|
法治前沿
|
金玉良言
律师团队
|
金融证券
|
交通事故
|
业务专长
|
联系我们
|
法律咨询
关于继承诉讼时效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留言需要审核才能查看
来自: 219.142.191.100 留言时间: 2008/7/3 0:32:31
回复内容
我在此仅从实务角度回答你上述问题:
1、权利应当及时行使,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2、一般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135条规定的2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3、极少适用137条规定;
4、《继承法》第25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在此,就不受继承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答复: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通常适用于未分割的房产。但并不绝对,也有例外。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8/7/3 16:42:28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建议使用
i e 6.0
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为:
1024 × 768
本网站由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广生律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维经费。
网站备案编号:京
ICP
备
06070305
号
技术支持:中律互联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