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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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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11.103.140.98 留言时间: 2008/10/17 10:59:03
回复内容
1、我家原来住在广渠门外忠实里,是平房。1998年上半年拆迁到南苑北里。当时户口上有我姥爷,姥姥,我妈和我。由于当时我姥姥要求和我们住在一起,所以合着分了一套三居室(居住权)。
上述事实应当认定为该房屋的安置对象为四人(需要户籍证明和拆迁安置协议证明)。
2、后来姥姥去世了,我结婚搬出去,我父母因为和姥爷产生了些矛盾也搬走了,我二姨搬进去照顾我姥爷。
上述事实对你的母亲不利,为什么要搬走啊?
3、按照惯例,共有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同户居住,共同生活,同一户籍)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0/17 22: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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