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房地产开发
|
土地管理
|
招标投标
|
建筑施工
|
拆迁专栏
|
房产买卖
|
房屋租赁
|
律师实务
|
知识产权
业内资讯
|
公司法专栏
|
法规汇编
|
合同文本
|
立法快讯
|
法律常识
|
法规查询
|
仲裁专栏
|
行政诉讼
|
收费标准
婚姻家庭
|
劳动法专栏
|
民事判例
|
刑法专栏
|
保险专题
|
律师查询
|
法治论坛
|
北京律协
|
法治前沿
|
金玉良言
律师团队
|
金融证券
|
交通事故
|
业务专长
|
联系我们
|
法律咨询
业主拒交物业乱收费的法律依据
留言内容
留言者: 纪中
一个小区,从前期物业管理开始就被一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委托合同手续的情况下霸占,至今仍然在强行向业主乱收费,同时,从多方面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包括侵占公共收入、水费乱加价、侵吞维修基金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此物业管理拒不移交其非法占有的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致使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无法进行。此物业公司霸占小区的问题无法解决。物业服务合同就更无从谈起。业主和业委会无法容忍这种侵权和乱收费,有的开始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以事实服务为理由,向法院主张收取物业服务费等乱收费的权利。请问专家:此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哪些条款的依据?业主拒交乱收费是否合法,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业主是否可以对其乱收费反诉?
来自: 58.60.166.197 留言时间: 2009/3/8 10:50:40
回复内容
感谢您莅临《首都律师》网站! 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实体法上: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或者不当收取手续费、备付金等额外费用,业主拒交或者请求退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解除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及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诉讼程序上:
1、针对上述(1)是诉讼中的抗辩;
2、针对上述(2)最好是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名义另行起诉。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12 21:35:13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建议使用
i e 6.0
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为:
1024 × 768
本网站由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广生律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维经费。
网站备案编号:京
ICP
备
06070305
号
技术支持:中律互联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