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房地产开发
|
土地管理
|
招标投标
|
建筑施工
|
拆迁专栏
|
房产买卖
|
房屋租赁
|
律师实务
|
知识产权
业内资讯
|
公司法专栏
|
法规汇编
|
合同文本
|
立法快讯
|
法律常识
|
法规查询
|
仲裁专栏
|
行政诉讼
|
收费标准
婚姻家庭
|
劳动法专栏
|
民事判例
|
刑法专栏
|
保险专题
|
律师查询
|
法治论坛
|
北京律协
|
法治前沿
|
金玉良言
律师团队
|
金融证券
|
交通事故
|
业务专长
|
联系我们
|
法律咨询
贩毒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请问律师,贩毒如何量刑?
来自: 221.216.53.61 留言时间: 2010/1/20 10:54:57
回复内容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20 10:58:54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建议使用
i e 6.0
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为:
1024 × 768
本网站由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广生律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维经费。
网站备案编号:京
ICP
备
06070305
号
技术支持:中律互联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