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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致残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留言内容
留言者: 纪中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9级,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除了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外,是否可以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来自: 58.60.182.215 留言时间: 2011/3/10 9:58:06
回复内容
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该劳动者不宜主动提出辞职,对其不利;如果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暂时协商不了,只能维持现状。
您注意以下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11/3/13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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