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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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嫌疑人向某某(包工头)与徐某某(工程老板)口头协议:“建厂工程做完了再按用去多少工程款到徐某某这里来结算”,向某某2个月后工程做完了到徐某某这里领取工程款时,徐某某问向你给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都结算了没有,向某某讲结算完了,为了顺利领到工程款向某某就伪造了一张“挖机师傅李某某从向某某领走(1万多元挖机工钱)的假收条”于是便从徐某某手中领走工程款12万多元,12万多元中就包涵这笔挖机师傅的工钱,向某某得钱后没有给他请的挖机师傅李某某支付这笔钱就跑了,李某某没有办法就找到工程徐老板要这笔钱工资,徐老板称这笔钱我已给向某某支付了并且有你打的收条,李某某一看收条就知道了这不是他本人打的条子是向某某伪造的,这时徐老板认为向某某骗了他就向公安局报案了,对向某某以“假收条”领取合法的工程款后没有给挖机民工支付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请指教,谢谢为盼!
来自: 58.44.215.148 留言时间: 2011/7/4 22:05:53
回复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倾向该“包工头”构成““恶意欠薪罪”;但是,该工程的“徐老板”仍负有向挖机师傅李某某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 陈广生律师 回复时间: 2011/7/5 1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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