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为什么越做越险?
与康涅狄格州联邦检察官合影
与美国政府律师在一起
与美国法官夫妇在一起
作者介绍:刘桂明,字开强,号千古洲人(笔名),1962年9月生,江西省永新县人,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现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说起当今中国律师业,不外乎三个字:一是“热”,想当律师的人“热”,想通过律师发财的人“热”,想把律师迅速做大的人“热”;二是“难”,做律师“难”,做一个好律师更“难”,管律师“难”,管理好律师还“难”。既要做好律师,又要管好律师是“难上加难”;三是“险”,做一个平常的律师“险”,做一个不平常的律师就更“险”。
从律师业乃至社会层面看,“热”是一种社会反映,无可厚非,有“热”必然有“冷”的时候;“难”是一种社会现实,自不待言,“难”的解决,必然是“易”的起点;而“险”则又可能是一种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从而司空见惯的现象。更“险”的是我们有些人对眼前乃至未来的“险”还一无所知,麻木不仁。
“热”的背后可能就有“险”,“难”的另一面可能就面临风“险”。而“险”本身究竟是什么呢?
粗粗分析,所谓“险”,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身险。律师也是人,也会面临任何人一样的风险。这种“险”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生老病死之险;二是外加的生命意外、身体伤痛之险。也就是说人身险包括生命险和健康险两种情况;其次是执业险,即律师因为执业而导致的风“险”,主要表现刑事业务领域,同时也可能发生在民事业务领域;最后是管理险,也就是因律师管理而带来的风“险”。
本来,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需要,律师业应该是越做越好、越做越安全、越做越稳定,怎么会越做越“险”呢?
在笔者看来,律师业之所以会越做越“险”,是因为:其一,“险”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限制”。譬如在刑事业务中,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我国的执业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和委托人需要法律帮助时,却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呢?一言以蔽之,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律师无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与侦察机关相抗衡的权利,也难以达到与国家追诉机关在力量上的平衡。于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权利受限,从而发挥不了律师的作用;于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联络、会见的时间受限、次数受限、条件受限;于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受限、阅卷权利受限、质证权利受限。此谓“险”之“限”也;其二,因为权利有“限”,因为权力受限,所以就有可能面临一些“陷阱”,最大的“陷阱”就是刑法第306条,这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306大棒”:譬如证人改变了证言,律师就可能成为“教唆者”;譬如复印了部分资料并让当事人看到了,律师就不幸成了“泄密者”;譬如一些居民因为拆迁征地使自身利益受损而需要律师代为维权,但律师就必然成了“挑词架讼者”……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我们律师自身的素质还有“缺陷”。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还需要提高专业素质、职业资质、道德品质,从而避免因自身素质“缺陷”而导致险象环生。此谓“险”之“陷”也;其三,是因为有些“陷阱”主要来源于我们把“陷阱”当成了天上掉下的“馅饼”。在我们的执业实践中,常常有人在收费上会以利为诱饵、以钱为驱动,让我们某些人不知不觉走向背离律师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的反面,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此谓“险”之“馅”也;其四,律师现在渐渐成了一个热门行当、黄金职业,因而个人羡慕、人人艳羡,甚至有人由羡而妒,由妒而恨,由恨而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从而做出一些让律师上当、叫律师吃亏的事情。此谓“险”之“羡”也。
因为“限”而“险”,因为“陷”至“险”,因为“馅”成“险”,因为“羡”变“险”,才发生了1984年的辽宁“台安三律师包庇案”,1994年的彭杰律师的“玩忽职守案”,1995年马海旺律师眼睛被抠案,1996年冯志德律师逃亡案,1997年张兆伟律师妨害证据案,1998年孙少波和陆建中贪污案,1999年张军律师妨碍公务案,2000年陈德惠律师偷税案,2001年涂建国律师贪污案,2002年张建中律师伪证案,2004年北京三律师被判赔偿800万元案……
这些案件尽管各有原由、各有结论,但不能否认的是大多案件是冤案,甚至是奇闻。这些冤案乃至奇闻的确给中国律师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使中国十万律师感到律师越做越难,越做越险。
如果律师业可以用江湖来比喻,那笔者最后要敬告各位律师同仁:江湖险恶,各位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