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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 摁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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摁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旨在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审判分类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等问题,正在逐步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首要任务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就是要深入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的处理办法。
  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它是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前提,条款注重针对性,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在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的前提下,注意吸收国外立法例和判例精华,参照国际公约,兼顾了国际惯例。
  这个共计30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
  能动司法 应对危机----聚焦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大亮点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转化为各类诉讼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通常认为,司法具有消极属性。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于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成为人民法院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
  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
  司法解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全球金融风暴等很多新事件、新情况层出不穷,合同订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
  这位负责人说,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它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该制度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被吸收进该司法解释的。
  同时,司法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合同书上摁手印与签字、盖章法律效力等同
  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司法解释很注重广泛吸收民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譬如曾经听取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部分律师的意见。
  据了解,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则是来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还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维护合同效力 坚持从宽认定有效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譬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从严掌握。
  合同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新华网  2009-05-14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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