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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君:关于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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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律师观察网  阅读:

关于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 赵国

调查时间:200641——61

报告总执笔人:赵国

    20064月,中国律师观察网赵国君委托特组成项目小组,就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消除刑讯逼供,能否在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做了调查研究,调查采取访谈的形式,于41520间就此问题采访了著名律师8人,并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部分人员进行相关采访,历时两个月,结合近年来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项目组初步形成如下报告意见。

一、为什么是律师在场制度?——调查背景

1、缘起

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常见的?偶然的?是可以预测的?还是曝光一个算一个?没有确切的数据,也没有公开的资料透露给我们。没有真实的披露,就有快意的“谣言”。有人说,刑讯逼供百分之百地存在于侦查审讯阶段,反对者称,也许有,但已经非常少;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状况令人发指,不能容忍,有人反驳,尽管报道出来的案例却有严重之处,但并不普遍,其中也不乏恶意的炒作与别有用心的煽动。等等等等,你信哪一个?或许双方说的都有道理,但我们认为,即便只有一个,哪怕是很不经意的一个,统计数字上也许微乎其微,但落实到哪怕只有一个“倒霉”的个体上就是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灾难性的后果,让任何人都不能容忍的灾难,除非你觉得自己能够逃避或者对他人的苦难漠不关心。

真正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2005年,媒体曝光了一系列严重的刑讯逼供制造的冤案,比较著名的有河北聂树斌案[1],湖北佘祥林案[2],河北李久明案[3]、云南丘北刘自春等3人刑讯逼供案[4],甘肃平凉郑发祥暴力取证案[5],河北邢台内丘县五青年案[6]等等。这些暴露出来的案件反映出来的现实是触目惊心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报道这样的案例存在着重重困难,仅从以上案例来看,共同之处均在于要么是真凶落网,要么是“活证据”突然出现(比如佘祥林妻子的情况)等非常意外的因素,终使纸不包火,那些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该做何估算呢?由此展开的合理怀疑便是,这是否意味着目前刑事侦查领域的刑讯逼供已经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仅仅是严重程度的区别而已?

这些暴露的刑事大案,或许仅仅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问题的冰山一角。真实的情况是否要更严重?这既是我们展开调查的起因,也是我们想改变现状,寻求制度建设的动力。

大量披露出来的刑讯逼供案例使每一个坚守法治理念的人不能无动于衷,我们认为:每一起刑讯逼供都是不能容忍的!

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通过制造虚假的证据使严肃的审判流于形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破坏了法治环境,更致命的是摧毁了人们通过法律寻求正义的信心,令社会处在极大的风险之中,使统治者所要求的善治与和谐徒成画饼。

我们认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关键是限制警察的权力,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完善辩护与审判制度,加大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力度,平衡国家追诉过程中的力量对比,以目前的情况看,应该彻底超越平衡,完全向公民倾斜。由此,既涉及到理念的转变,还需要切实的制度建设。

综观世界各国辩护权发展的历史,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制度尝试:包括沉默权、律师在场制度、侦讯过程中录音录像技术的运用等等。从某种意义上,三种制度设计不过是一个理念的不同侧面,中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权。由此展开的是:赋予他们沉默权是一种自我防范,理念上是人不得自证其罪;律师在场是第三人监督,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警察抓了人不能想怎么审就怎么审,除了死不开口的沉默外,就是要有最懂法律的律师在场,以利监督;录音录像是一种技术控制,控制警察权,监督其行使状况。三种设计的核心是一样的,或者说是连带的,没有沉默权在先,凡事必须开口,必须自证其罪,警察所做的一切就是“撬开罪犯的铁嘴钢牙”(田文昌语)了,还需要什么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不是徒然添乱吗?还要什么录音、录像,打击罪犯可是重点啊,由此可见,探讨律师在场问题不是孤立的,涉及的方面很多。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据此话题展开的讨论正在进行,为此而生的制度实验也在发展,一种共识性的话语逐步形成,这是大的环境和背景。

另一方面,现实的状况并没有随着人们的努力而改善,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并且在以使人震惊的状况发生,人们由此产生了更大的惶惑与质疑。

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建设固非一日之功,但经由理性沉思的努力仍应得到理解和尊重,我们应该反思,应该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即使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急功近利,也应该珍视每一次认真的努力,因为,在诸多尝试中才有突破,只有行走才能达到目的。

由此,我们组织了这场调查,再度进入到问题深处,力图了解问题的原由以及其后的环境,力图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的视角来探讨关于在中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以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达到司法公正做些努力。

2、律师在场权制度由来与发展

一般认为,律师在场制度源起于“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也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1963年,23岁的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在对他审讯前并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招供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重要证据。而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根据美国宪法,这种供词是无效的。但当庭法官裁决,米兰达的供词是合法的犯罪证据。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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