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及其“中国式困惑”——评米兰达案
法逸斋主人
我们在美国的警匪片中经常看到美国警察逮捕人犯的时候,口中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呈堂。”这就是法学界熟知的“米兰达规则”,它起源于美国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
米兰达规则在当代美国司法界争议很大、争议持续时间很长的司法原则。米兰达的律师对于警方的指控证据提出了程序上的质疑,即他们在询问米兰达之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米兰达宪法权利的义务,而警方自己所声称的告知没有形成文字记录,于是律师认为警方侵犯了米兰达的沉默权,他们从米兰达获得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律师的辩护被法官驳回,因为那时的法律规定,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重罪嫌疑人,不过律师的辩护还是引起了法坛争论。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后来根据这一规则制定的米兰达卡片内容更加详细。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
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将“预防性规则”强加于各州,它过分地阻碍了法律的执行,米兰达规则造成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同时还造成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增加。赞同者则认为,这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最高法院有权规定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规则,它与有效执行法律并不冲突。
虽然争议一直没有消停,并且最近风传有取消的可能,但是米兰达规则并没有被取消。近年来,中国大陆一直有许多学者专家讨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问题,也都涉及到了米兰达规则。也有许多人认为米兰达规则应当在中国适用。但是,就我个人的一孔之见,要将其精神在诉讼法实践中推广是没有问题的,而直接效仿的做法,其效果能否达到人们期望的目标还很值得探讨。
米兰达规则要求任何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回答问题的后果,而对于许多嫌疑犯来说,这一告知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证明还存在很大难度。假设某嫌疑犯是文盲,那么警察向他宣读的沉默权规则,就很难被证明其签字或画押是针对警察宣读的内容——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而这样的情况是很容易出现的,因此警察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很容易因为程序的非法被推翻。
其次,在许多场合,逮捕犯罪的现场具有某种特别紧张的气氛,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乖乖就范,束手就擒,因此实施米兰达规则就会带来很大弊端,比如宣读的过程会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给警察带来更多危险,并且有可能导致罪犯的逃脱。
再次,许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已经不是“首发式”,有很大一部分是惯犯,对于他们来说,只要清楚了米兰达规则的操作程序,要规避它是极其容易的事情,比如,他们可以假装签字,不以真实的笔迹签字,到法庭后再反咬一口,指控警察伪造签名,如果冒险成功,他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摆脱法律的追究。尽管以现代笔迹鉴定技术也许能够检验,但是如此来回必将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因为对于罪犯来讲,这样的做法太有诱惑力了——只要否定一个签名就能逍遥法外,而且笔迹鉴定并非万无一失的,因此冒这个险很值得。而且这样的冒险会给警方也带来许多本来并不需要的戒备,它将影响警察们的破案积极性。
最后,在中国实施米兰达规则还将导致的混乱是观念上的准备还不充分,国人们对于程序意识的重视还非常有限,而大量的警察素质低劣,不可能很好地实施米兰达规则,这就必然导致许多罪犯在国家耗费了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依然无法绳之以法——这将导致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恶化。同时,有些警察因为工作疏忽,未能很好地实施,等到事后想起,再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嫌疑人当然有权拒绝,但这不是很容易助长刑讯逼供吗?为了获得证据,他们尚且有刑求的癖好,如果证据已经到手,为了证明这证据获得的程序合法性,再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应当说是更加容易发生的。
在一个规则意识尚未成熟的民族,一个政治制度尚有缺陷的国度,在一个缺乏尊重人权传统的社会,在一个底线伦理被全面突破的时代,细致入微的规则不见得真的能够保护人民,相反,它甚至可能成为手中握有权力者迫害公民的手段。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这样一个人权保护机制发达的国家里,尚且争议不断,要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谁能保证不会变成痴人说梦的闹剧?当然,引进沉默权原则依然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时代努力的方向,只是不可拘泥于他人的既成,要防止桔逾淮为枳罢了。
背景
欧内斯多·米兰达案 (Emesto Miranda Trials, 1963,1967)
被告:欧内斯多·米兰达
被控罪行:绑架小孩、强奸罪
主要辩护律师:一审:阿尔文·穆利
二审:约翰·弗林
首席检察官:一审:劳伦斯·杜鲁夫
二审:罗伯特·科宾
法官:一审:耶鲁·麦克菲宾
二审:劳伦斯·K·雷恩
地点: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
审判时间:1963年6月20~27日;1967年2月15~30日
法庭裁定:(两次审判)有罪
判决结果:(两次审判):20——30年监禁
没有其他案件像1963年的欧内斯多·米兰达案一样,改变了美国法律的审判程序。他犯罪的最初证据是在监禁中向警方的坦白。坦白的内容如何,这吸引了全国的注意,并奠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里程碑。
1963年3月3日;凌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个陌生人。那个陌生人把她拖进车里,然后驶往一个沙漠地区强奸了她。后来,他将这个年轻女士扔在她家附近。她对警方说,袭击她的人是个墨西哥人,近30岁,戴着眼镜,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碰到了劫她的那辆车。车是1953年产的派卡德,车牌号DEL-312。然而记录表明,这个车牌实际上是给最近的欧兹汽车注册的。这个女士的辨认差不多。DEL-317是派卡德牌,注册人是特威拉·N·霍夫曼。霍夫曼的伙伴,23岁的欧内斯多·米兰达,外表很像女士描述的袭击者的形象。
警方拘监了米兰达
米兰达的犯罪活动历史长久。他已经因强奸未遂蹲了一年监狱。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体重、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比较。受害者不敢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与罪犯嫌疑人是最像的一个。侦探卡罗尔·库雷和威尔弗里德将米兰达带到了一间屋进行审讯。他们告诉他,受害者从所列名单中指出了他。然后他们问他是否要作些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很高兴,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
来路不正的证据
米兰达经济拮据,无力雇请律师,因此法院给他指派了一个律师,叫阿尔文·穆利。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看来,提起诉讼的州方赢定了这场官司。再加上米兰达的供认,结果更是如此。但穆利仍然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确信供词是通过非正当方式得来的,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请,这份供词不能用来供为判定米兰达有罪的证据。
只有四位证人出庭。他们是受害者、她的姐姐、侦探库雷和扬格。穆利盘问了库雷,抓住了关键点:
问:库雷长官,在得到这份供述的过程中,你是如何与被告交流而达到目的的?
答:我问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刚才讲的写下来,他说他愿意。
问: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权利吗?
答:是的,先生,在供述书的第一段的打印出来的,我大声地读给他听了。
问:我没有看到供述书上写着,“在他供述词以前,他有权请律师为他服务。”
答:上面没有,先生。
问:告诉被告你们逮捕的人,他们在供述之前有权接受律师的服务,难道你没这样做吗?
答:没有,先生。
这个答案促使穆利反对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耶鲁·麦克菲特法官驳回了他。法官于是给陪审团们讲述了那个时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标准。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欧内斯多·米兰达有罪,两罪并罚处双重20至30年的监禁。
然而,穆利关于供词的观点已引起了一场法坛争论。米兰达的判决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一次5:4通过的决议会上发言首次确定,在警方审讯室中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之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
法院推翻罪行判决
米兰克的罪行被推翻,亚利桑那州正面临着不得不释放最有名的囚犯。因为州方不能再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重审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但米兰达给自己来了个下马威。他曾希望重审后能被释放。于是,他强烈要求将他的女儿和特威拉·霍夫曼,他的长期伴侣关在一起。霍夫曼既生气又害怕,告诉政府方说,在他被逮以后,她同他谈过一次话,那次米兰达承认了强奸罪行。这个新的证据对州方很有用。
具有影响力的法官
厄尔·沃伦于1953~1969年期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此期间,“沃伦法庭”作出过几次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裁定,树立了许多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的观点。没有人会料到这些决定竟出自沃伦,一名曾不起眼的共和党政治家。沃伦于1939~1943年间任加利福尼亚首席检察官,1943~1953年任州长,他自己在这个州的历史中留下了不光彩有一段。二战期间任首席检察官,他坚持将美籍日本人拘留,理由是担心他们将成为敌人或间谍。任州长期间,他又主持拘留程序。1948年,他成为美国副总统候选人,但未获成功,与共和党托马斯·杜威一起同哈里·S·杜鲁门总统竞争。作为首席法官,沃伦领导法院建立了法院的指定律师制度,并确保被告知道他们的权利。担任首席法官的同时,沃伦还主持了“沃伦协商会议”(1963年11月29日由林登·约翰逊总统设立),调查谋杀总统约翰·F·肯尼迪案。
米兰达被重审
1967年2月15日,对米兰达的第二次审判开始。多次辩论都是在法官的私人会议室里进行的。有一些问题,诸如一个自然法(不是合法的)妻子能否作证她的自然法丈夫犯了罪。最后,法官判决霍夫曼的证词可以作的证据。陪审团判米兰达有罪,她的证词帮了忙。法院再次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20至30年监禁。
关于米兰达的后记
1976年1月31日,被释放四年后,在菲克斯酒吧里的一次争斗中,欧内斯多·米兰达被人刺杀。凶手逃掉了,但他的帮手被抓。在将他带到警察总部前,逮捕他的人员对他宣读了他应有的权利。这个程序现在被叫做“米兰达程序”。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一些总统,从理查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读被告权利”已成了美国国内每一司法部门的标准。这个程序经常可以在警匪片中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熟悉了所谓的“米兰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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