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手房转让税一揽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再次整理
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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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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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5.5%全额或差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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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按差额20%或全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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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按全额1%或累进抵扣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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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价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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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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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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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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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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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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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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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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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额-原购房价)×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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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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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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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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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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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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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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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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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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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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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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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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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年减半征收;未满三年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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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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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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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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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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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收入额×核定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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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审批表的(需要交纳成交额×10%缴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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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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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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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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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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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审批表的,按(成交价-审批表原购买价)×10%;②没有审批表的,按成交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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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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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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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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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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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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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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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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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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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合同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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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合同价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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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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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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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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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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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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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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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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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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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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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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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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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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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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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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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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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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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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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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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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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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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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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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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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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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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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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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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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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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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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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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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2005年房改成本价为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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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02号
稿件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006-07-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测算的2005年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并考虑相关因素调整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