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产 共 有 协 议 书
甲 方: ,中文姓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美国护照号码: ×××××××××
乙 方: ,中文姓名: 性别: 女 出生日期:××××年 ×× 月××日
美国护照号码: ×××××××××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北京富然大厦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苇子坑的公园大道万盛家园项目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产”),现就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该房产系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各方对该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利益份额比例为甲方: 50 %;乙方: 50 %。
2、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持证人为甲方: 、共有权证的持证人为乙方: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二〇〇四年 ×××× 月 ×××× 日
律 师 见 证 书
×××·×××(中文姓名:× × × ,男,出生日期: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美国护照号码:×××××)、×××·×××(中文姓名:× × × ,女,出生日期: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美国护照号码:×××××)于二〇〇四年××月××日,在北京饭店,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房产共有协议书》签字。
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产共有协议书》;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
×××·×××(中文姓名:× × × )、×××·×××(中文姓名:× × × )于××××年××月××日,在北京订立了前面的《房产共有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协议书上×××·×××(中文姓名:× × × )、×××·×××(中文姓名:× × × )的签名均属实。
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
陈广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证号:11101199510541019
二〇〇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