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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律危机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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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卫清  来源:中国商业评论  阅读:

民企法律危机忧思

       法律危机之殇
  1945年,黄炎培先生在与毛主席的一次谈话中说:历史上无论是一个个人、一个政党、还是一个朝代,都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对此,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夜仍然反复咏叹。
  时值今日,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似乎再次陷入了这样一个可怕的兴亡周期率之中。以打江山作比,过往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群体的成长和发展。但现在当他们小有规模,开始坐江山,需要迈上更高的台阶时,我们更应该关注一下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从事业意义上)死亡。
  中国的民营企业似乎正处于这样一个阶段,他们激励中国经济的使命完成了,国家和社会就可能追究曾经存在于或正存在于企业的种种毒瘤,如产权不清、官商勾结、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等,如果这些行为已成为民营企业的长期模式的话,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轨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随之而来的巨额罚款、法律制裁、交易链的破坏等都足以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单个风险对企业来说都可能是致命伤,如果这些风险纷纷显现的话,企业面临的就会是灭顶之灾。
  民营企业家法律危机一旦爆发,轻者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多年累积的财富帝国一夜之间土崩瓦解;重者企业家将面临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一旦涉案,从社会评级上讲,再也不是昔日的商业巨贾,而是一个贴了标签的阶下囚,很难重新赢得社会的认可。
  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灾难同时也是其所属的民营企业本身的灾难,至少在现阶段来看,民营企业的命运仍然是跟企业家个人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家兴,则民企兴;企业家亡,则民企亡。因此,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危机,从效果上看,也是民营企业的法律危机。一旦企业家涉案,即会引发社会公众,尤其是与企业有往来的客户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企业迅速崩溃。
  走入笼中
  经济学家吴敬琏常说好的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与这一组词等量齐观的其实就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坏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好坏与否的根本就是法律的好坏。
  可我们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过程有如在沙漠中搭建房子,在没有任何基础的条件下不可能没有瑕疵。法律是人类编制的笼子,自从有了这个笼子以后,人们必须生活在其中。遵循法律,哪怕是有瑕疵的法律,也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不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整体,都必须在既存的法律笼子里行事,学会过这种既有自由又有约束的笼子生活。刚开始,一些野惯了的民营企业肯定很不习惯,会不停地尝试冲出鸟笼
  但冲撞很快会被证明是徒劳的,甚至是致命的,那么,怎么做才是有益的呢?
  首先是整体呼吁把笼子做大,从法律制定上给民营企业更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其次要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接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哪怕在事实上一时还做不到平等,但在法律条文上一定要做到。尽管我们主张法律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但那些根本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通过法律以外的力量。这不是的问题,而是的问题。随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壮大,不仅笼子必然会做大,笼子里的各种也会变得平等起来。
  但在笼子没做大、鸟儿们没有真正平等的时候,民营企业要学会趋利避害地飞翔,要学会建设性地成长,首先要有规则意识,不能目无法律,藐视法律,不能以江湖规矩替代法律规则,不能以潜规则对抗国家法制。不可否认,极个别民营企业家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积聚而变得目空一切、不可一世,以为钱能摆平一切,包括法律,但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的一个优秀群体,是中国经济的脊梁,如果连他们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意识,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更难以尽善尽美。
  御罪于门外
  拒绝裸奔是网络防火墙的诙谐代号,同样,它也适用于民企。建立最好的防罪防火墙,是民企迫在眉睫要做的事。无论是从健康计,还是从成本计,预防远胜过病后补救。
  对于企业防罪,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反导系统的多层防御及应对,将企业的防罪隔离带由远至近--竖起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的防火墙,消罪于萌芽;或准备充分的应急预案,即使法律风险引爆,也可从容应对,将损害减至微小,保全实力以东山再起。
  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善于处理法律风险的企业;一个聪明的企业家,一定是一个善于运用法律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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