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适用于买卖双方为外籍当事人或者一为外籍当事人)
起草人:陈广生律师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此处填写卖方详细身份情况。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此处填写买方详细身份情况。
上述甲乙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拟出卖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座落于北京市×××区×××××号××××××号×××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甲方拟出售房屋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的影印件。
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屋未设定抵押,且与任何第三人不存在法律纠纷。
第二条: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定金条款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第四条: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前,向甲方支付购房款80%(含购房定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办理房屋正式交付手续;乙方同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到乙方的买房定金及房价款后必须出具收据。
第六条:甲方在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确保房屋腾空,水、电、暖、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七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对该物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
第九条:房屋产权过户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过户后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逾期十日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即:卖方的违约责任是向买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买方的违约责任是无权要求卖方返还购房定金。
第十一条:律师费转付条款
一方当事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违约行为时,除适用“定金罚则”外,如果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违约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守约一方当事人为参加仲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一方当事人为参加仲裁而必须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项费用。
第十二条: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签约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报送政府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签署
甲乙双方当事人已详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且对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合同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以下签章为证:
甲方: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