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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就《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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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李国光答记者问
  
         作者:记者 张景义  发布时间:2003-01-07 08:54:06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规定》的起草背景与过程、主要特点和内容以及制定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接受了本报记者(人民法院报)的采访。
    记者: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规定》。请问,《规定》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背景和过程?

    李国光: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要求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胜利闭幕不久的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这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如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者购买者的利益等等。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规定》。在调查研究起草文稿过程中,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央各部委参加的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并征求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通过充分调研,认真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广泛论证,统一认识,几经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记者:《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李国光:首先,《规定》是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如上所述,由于调整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在起草《规定》中,我们收集和研究了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意见,认真总结了各地的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深入各地法院,直接听取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民商事法官的意见。因此,这部司法解释不仅吸收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更是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

    其次,《规定》的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规定》的总体框架涉及面很宽,内容十分丰富。它将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改制形式中需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均进行了归纳。同时,突出了重点问题。所有规定的内容都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第三,《规定》将法律实体与程序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规定》既对程序内容,如案件受理、诉讼主体的追加等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又对大量的实体内容,如企业改制合同效力的确认、企业改制合同的履行、企业改制后债务的承担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样规定,针对性和实践性强,体现了实体和程序的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的特点,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司法解释。

    记者:《规定》的精髓体现在哪?

    李国光: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企业自身体制的变革,而且涉及到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不容忽视的是,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企业改制中,没有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不听取职工的意见,甚至在未安置好企业职工的情况下,一改了之,一卖了之,引起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应当指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职工稳定了,企业才能稳定;只有企业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只有社会稳定了,才能有条件深化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完成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违规违法进行企业改制的,要坚决制止;对有损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绝不迁就姑息。严防“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规定》的精髓。

    记者:制定颁布《规定》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国光:首先,《规定》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护企业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将此作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文中贯彻了这一原则。《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规定》将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正确的法律导向作用。我们所要维护的企业改革成果,是那些符合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成果。对于那些假借企业改制,进行逃废债务的行为,不仅不能支持和维护,而且必须坚决制止和杜绝。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有关企业改制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规定》进行审理,不仅对相关的案件能实现依法调整的目的,而且对今后的企业改制行为也将起到法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三,《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数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实施程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的情况下,《规定》的及时出台,对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司法标准,完善相关法律,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规定》将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规定》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从审理案件的角度,纠正和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改革的成果,这对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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