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究竟应该告谁?
今年4月27日,家住四川的徐先生在京城又输了官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他对长安公证处的起诉,理由是他告错了人。
这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却有着不寻常的意义。这是2006年3月1日我国《公证法》实施以后,在众多以公证处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中第一例作出裁判的案件,将直接关乎《公证法》第四十条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本案是由一纸通过公证的遗嘱引发的。
早在2000年6月,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向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徐父将位于北京市区的一套房屋赠与了照顾自己生活起居十余年的保姆许女士。公证处在审查相关材料之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并按程序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2002年3月,徐父过世。徐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四川工作的独子徐先生赴京料理丧事时才知道,父亲已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转赠许女士。向许女士讨要房屋无果之后,徐先生对长安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提出质疑并申请撤销该公证书。长安公证处经复查后认为,该公证书的办理符合公证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维护公证当事人处置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
2004年11月,徐先生第一次将长安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遗嘱公证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后,徐先生以该法第四十条为依据,再次将长安公证处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书。但第二次起诉,仍然是以法院作出驳回徐先生起诉的裁定而告终。
这次起诉被驳回后,徐先生没有提出上诉,法院裁定现已生效。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法律专家认为,此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字面上的歧义:当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时,究竟该告谁?很多人误认为应告公证处。本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其实,这条的立法本意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不能以公证处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本案中,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是证明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于遗嘱上签字这一客观发生的事实,因此,被告不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原告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而起诉被告,属被告主体有误,不属于《公证法》第四十条所调整,原告的起诉依法不成立。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人民日报》 (2006-06-14 第13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41246/41339/4469887.html
(案例二)公证法实施第一天 "月球使馆"CEO状告公证处
作者:张蕾 发布时间:2006-03-02
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依据该法规定,公证处自此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而继不久前申请公证《月球背面所有权声明》遭拒绝状告市司法局之后,北京“月球大使馆”的CEO李捷特意选择昨天上午再次来到市第二公证处,要求就他以前所发出的两份声明相关国家已签收一事作证据保全公证,同时申请公证一份写有他月球开发计划的、名为《欢迎入住月球村》的新声明,但是又一次遭到拒绝。于是昨天下午,李捷来到西城法院递交诉状,而此次状告的对象是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不再是市司法局。据此,这成为新法实施后第一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据悉,和上次立案一样法院已接收了李捷递交的相关材料,但需要审查是否受理。
记者了解到,2005年11月25日,李捷把主张拥有月球背面的所有权声明书分别寄往联合国大会、中、美、俄、日政府及欧盟后,“月球大使馆”美国总部总裁Dennis单方面终止了他们之间的独家代理协议。之后由于Den-nis一直未能出具其声称已向相关国家邮寄的内容为“其拥有月球正面”的所有权声明的证据,于是李捷紧接着于2005年12月11日又发表声明,主张拥有整个月球以及整个月球月壤中的氦-3气体和月球上空的一切轨道资源的所有权,并于次日将声明书再次寄往相同的国家及组织。
李捷说,日前他经网上及邮局查询证实以上国家均已签收了上述两份声明,为了避免相关证据灭失或者日后查证困难,他向公证处提出了证据保全的公证。而在同时申请公证的《欢迎入住月球村》的声明中,李捷着重介绍了月球上的氦-3气体,声称氦-3是一种无污染的新型核聚变燃料,若用于发电可满足人类1万年以上的供电需求,总价值能达到2000万亿美金。
今天上午,第二公证处的王主任电话中告诉记者,根据新法公证处已经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他们认为不能办理的公证就可以不受理。王主任说,李捷只是想炒作自己,他不想给他这个机会。另外李捷所申请的公证不符合第二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基本思想,如果愿意他可以去其他公证处申请。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6974&k_title=公证法实施第一天360seURL\Shell\Open\Comm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