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污3亿元判处死缓到盗窃17万五判处无期看法院量刑的无序
中国法院网网友 罗放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要以贪污数额论“英雄”的话,贪污三亿元的原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可以立拨头筹,解放初期的张子善、刘青山等人无法望其项背。如果从处罚上来看,则王成明又远比张、刘二人“幸运”,张、刘二人当年所贪之钱折于现在仅值人民币四、五万元,可是这二个人最终却是人头落地了,而王成明贪污3亿元都能保住项上人头,足见王成明之“幸运”了。
说起盗窃从ATM机上“取款”17万5千元的许霆则是贼这一行中的小巫了,可是他却因为这个“取款”被处以无期徒刑,足见其之“倒霉”了。
虽然刑法上死缓与无期还是二个不同档次的刑罚,但是实际操作中大家都知道死缓无非比无期多了二年的考察期罢了,被判死缓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只要不再犯罪,一般都不会被执行了,也就是说只要不再犯诨,二年后也就是一个无期了,由此可以看出死缓与无期相比几乎没有么区别。然而3亿元与17万5千元之间的区别则是小学生都可以算得清的,二者是天壤之别。
贪污与盗窃其实都是秘密的窃取,只是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家的财产,而后者则是个人秘密盗取国家、集体、个人的公私财物。前者窃取的方法更为隐蔽,而后者则有可能无须那么隐蔽了。从刑法理论上来说窃取国家财物的危害性比窃取个人或集体财产的危害性要重得多,也就是说贪污应当比盗窃更为恶性程度要严重一些。
那么现在把王成明的案件与许霆的案件放到一起来比较,则让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无法从这二个案件的最后判决中找出我国《刑法》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这二个案件上的体现。虽然许霆是否构成犯罪都值得推论,我们暂且将其搁置一边不争,对许霆作出如此重的刑罚的法院一个依据是许霆将这些钱已经全部挥霍掉了,给银行造成了损失。那么对王成明案件作出判决的法院难道就不知道算算3亿元的一天利息是多少吗?这可也是王成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什么二个恶性程度相差如此之大的案件,恶性程度小的却远比恶性程度大的处罚得重呢?难道这二个法院执行的不是同一国家的同一部刑法?事实上我国《刑法》对于量刑处罚是有着其原则性的规定的,罪刑相适应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则,那么既然《刑法》有了这明确的规定却如何会出现这种让人大跌眼镜的局面呢?其实原因很简单这是二个不同法院作出的不同判决,二个法院在对罪刑相适应的理解上和执行上没有共同可以参照的标准,完全凭法官个人的好恶来把握这一切,所以才会有这天壤之别的不可同日而语的判决结果。
在我国目前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域的不同法院,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和不同时期,都会有可能出现天壤之别的处理结果,从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的量刑根本没有一个科学的可供操作的、相对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量刑细则,于是在大框架下由法官个人来把握量刑则绝对要出现畸轻与畸重的不公平情形。正因为过于粗放的量刑标准给予了法官巨大的权力,所以刑事案件成了法院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的重灾区,判多判少全在法官手中,这些法官能不成为糖衣炮弹主攻的对象吗?
网上公布了这二个案件的处罚结果,让无数的网民又一次深深感觉了那句“窃国者王、盗钩者诛”是何等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