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决拆迁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着力解决“征地坑农”“拆迁扰民”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本文作者:王才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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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中的问题十分严重,“征地坑农”,“拆迁扰民”已是难以掩盖的事实。我和我的同事们近些年来一直从事征地与拆迁纠纷处理的法律业务,对此是深感其痛,深知其害。
“征地坑农”的情况从东到西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就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或少批多占,例如沿海某市数以万亩计的耕地被毁,竟无一纸批文。承包的农夫欲哭无泪。浙江宁波某区未批先占,大量土地至今荒芜。广西的桂林市某县,省政府批准征地500亩,实际占地近万亩。在这些违法征地案件中,多为城市近郊的良田,政府占有后便高价出让,而农民只有多则3、5万,少则数千元的补偿。成为务农无地,经商无本,就业无岗的“三无”农民,若是吃完土地补偿金,便没有了生活来源。如此,社会何以和谐。
“拆迁扰民”的问题源于“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不是想如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而是刻意拆房卖地来牟利。城市规划成了面团随意捏,有的城市居然开始拆迁2003年才竣工的小区。拆迁中引起争议,一是大拆大建扰民且浪费资源,二是补偿多不到位,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费绝大多数是买不起同样水平的房子。有的城市以危旧房改造立项,进而再以土地储备的名义拆迁,透支政府的公信力搞拆迁,为开发商谋利,剥夺被拆迁群众的回迁权力,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就全国范围而言,虽然有少数地方被拆迁人通过城市建设拆迁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多数被拆迁人是受到损害的。所以,拆迁成为上访热点之一。三年前,我就说过:“违法拆迁,拆的不是房屋,而是拆共产党的党旗,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虽然在2004年,国务院严肃处理了湖南省嘉禾县违法拆迁的案件使问题有所抑制,但从去年下半年起,反弹更厉害,只是拆迁的“指挥部”换成了“土地储备中心。”
“征地坑农”和“拆迁扰民”的问题日趋严重,除了立法和制度完善方面尚需努力之外,还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第一是舆论监督不到位。近些年来,对“征地坑农”和“拆迁扰民”的问题,媒体视为雷区,远不如对其他“小煤窑”“医改”“商品质量”等问题那样关注。2004年嘉禾事件被媒体揭露,为国务院及时、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作了铺垫,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媒体被中断了跟踪报道。结果是嘉禾县的问题扩展到整个郴州市,以原市委书记为首的158人走向了对立面,教训十分深刻。因此,我认为要认真地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等影响和谐的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司法公正要尽快见成效。这些年,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大楼越盖越漂亮,但审判水平却在下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群众告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的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判难”、“胜诉难”问题十分严重、有的基层法院公然违背最高法院的禁令,变成了“拆迁公司”。有一个区法院2004年强制执行拆迁房屋达3千多户,今年1-3月又下达强制执行裁定达1千多户,行政审判已失去了公平正义。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可怕,人类总是在纠正错误中前进。可怕的是“指鹿为马”,没有了是非观、荣辱观的标准。像上面说的一年拆几千户房屋的区法院居然将此作为成绩,登上了《人民法院报》,这就很令人担心了,这样的做法就成了破坏和谐为荣,损害群众利益为荣。政绩标准与我们党的执政为民原则相违背。
当然,司法公正的问题上,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有一定责任。律师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多次强调了这一点。对此,我想律师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个导向问题,比如,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为荣,还是赚钱多为荣?是以捍卫法治为荣,还是作“皮条客”为荣?有的律师执业忘了肩上的社会责任,一切向钱看,与黑社会为伍,与贪官污吏相勾结,做出的丑事损坏了整个队伍的荣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是历史转折重要关头的一次重要选择,是一次中兴的决策,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希望,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机遇,我们律师应当在这一历史关头有所作为,特别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所作为。在为党分忧,为国出力的同时,使律师事业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