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虫”开空头支票诈骗千万被判15年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06-12 08:38:07
被告人马艳军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在购买宝马、奔驰等高档轿车时支付空头支票、打欠条,事后将车卖掉后,将钱款挥霍,6月7日,自称曾买卖了200多辆车的北京房山人马艳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今年32岁的马艳军,别名马二毛,中专文化,长年从事二手车买卖等生意。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马艳军在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肖庄村北京紫阳福源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三次分别与该公司经理马某、其弟小马签订协议,卖给马艳军林肯牌轿车、宝马牌轿车,沃尔沃牌轿车各1辆,约定车款共计240万元,马艳军给付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用水泥11000吨(每吨200元)折抵其余车款。马艳军实际给付人民币20万元,供给水泥579.2吨,其余水泥10420.8吨未给付,后被告人马艳军逃匿。
2004年12月26日,马艳军到北京金鑫铮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向高某购买奥迪牌A6型轿车、宝马牌728型轿车各1辆,约定车款分别为人民币28万元、62万元,马艳军给高某书写了车款欠条两张,高某给付马艳军车辆及手续。2005年4月间,马艳军给付高某3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30万元、60万元的支票,并告知等其通知再入帐。根据马艳军的通知,高某持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支票向银行兑付仍为空头支票,其余两张未兑付。
2005年1、2月间,马艳军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房山区韩村河等地与白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白某按协议先后交给马艳军奔驰牌S600型轿车、奔驰牌S320型轿车、奔驰牌CLK型轿车、宝马牌728型轿车、奔驰牌400SE型轿车各1辆,约定车款分别为人民币128.3万元、55万元、42万元、58万元、48万元。马艳军依协议给付白某车款人民币72万元,余款人民币259.3万元未付。后马艳军再付车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道奇牌商务车1辆折抵车款价值人民币7万元,又于2005年4月初给付白伟某1张人民币129.3万元,1张人民币100万元的转帐支票,并告知过一个星期后再入帐帐上就有钱了,一星期后经向银行查兑仍为空头支票。
2005年2月19日,马艳军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京广源伟业运输公司,与北京奥世德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王某卖给马艳军奔驰牌S320型轿车、凌志牌LS430型轿车各1辆,约定车款分别为人民币55万元、63万元,马艳军于2005年3月19日前交付王某全部车款人民币118万元。当日,王某即将两辆车及车的全部手续给付马艳军。2005年3月19日,被告人马艳军将由北京双可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人民币118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王某,并告知到2005年4月9日才能将车款打入帐上,2005年4月16日其单位经银行查兑,该支票为空头支票。
2005年3月间,马艳军在北京燕莎桥东一酒家内向董某购买了宝马牌325型轿车1辆,约定车款人民币55万元,在董某给付马艳军车辆后,马艳军为董某书写了车款欠条1张。2005年3月间,马艳军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假日酒店江南人家茶楼向孟某购买了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1辆(车主张某),约定车款为人民币42万元,在孟某给付马艳军车辆后,马艳军为孟某书写了车款欠条1张。
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马艳军为自己辩解说,他常年做二手轿车买卖生意,拖欠车款是经常的事。当被问及买回来的车是否卖了时,马艳军说都卖了,“既然车已经卖了,为什么不把钱还给卖车人呢?”面对检察人员的发问,马艳军的回答是,钱有的借给了香港的一个老板,有的消费了,当法官问马艳军,都做什么消费了时,马艳军想了一会儿,说:“就是平时的消费。”事实上,马艳军所说的“一般消费”其实是指“去澳门赌博”。对于后来为什么高买低卖,欠钱不还,马艳军好象不太愿意正面回答,只说是归还期限不到想多挣点钱。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艳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艳军具有投案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艳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