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审判观察
作者:高一飞 2006-10-30 15:10: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作者简介:高一飞老师,湖南桃江人,男,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曾为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重庆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出版个人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共6部。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研究》。gaoyifei1216@hotmail.com。
到美国以后,我有意多次参加了我的朋友Muhaisen律师所办的几起案件的庭审旁听。在审理过程中,让我耳目一新的东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过于陪审团审判。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由陪审团审判,是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005年1月25日到28日,我在丹佛市附近的Arapaho县法院旁听了一起发生在该县的一起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案件(people v Mabry, 案卷号为04CR602。):被告人在送女儿的15岁同学回家的路上,在左手驾车的同时,将右手伸进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害人的内裤,这是我们所说的证据上一对一的案件,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指控,被告人对指控予以否认。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庭审的见闻很多,现在我专门就我对此案中陪审团的印象进行介绍。
上篇:陪审团审判的基本程序
一、为什么需要陪审团
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一个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正三角结构的审判模式。在公诉案件中,控方是代表国家或者州的检察官,辩方是指被告人和他的律师,审方即法官,广义的法官包括专业法官和陪审员。陪审制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前者是指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实施的,陪审员和专业法官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后者是指在专业法官的主持之下,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专业法官只是起到法庭主持人的作用,没有实质上的裁判权力。但是,除特殊情况(在美国的死刑量刑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只对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裁判,如果同时指控多个犯罪事实,陪审团应当一并听审,进入密室以后,应当对各项事实分别投票裁决;量刑权力由一个另行成立的由专业法官组成的量刑委员会行使。
在美国,法官(包括陪审团)中立表现在:法官在第一个案件开放审理时临时组成;审理过程中只是听审和深思细察,不能提问即进行法庭调查,更不能到庭外去进行调查;连续审理直到判决,不允许中途更换审判人员,法官应当参加了案件的自始至终的全过程,如有一人中作案退出,则程序须另组法官重新开始,因此,在陪审团审理时因人员较多,为了防止生病等情况出现,会选出多于有效投票的人数作为替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参加审判。另外,审判必须连续进行,根据《科罗拉多法庭规则》,一个案件开始审理以后直到裁判结果出来的过程中,中断3 天以上,必须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原审判无效。
陪审团与专业法官相比,其意义有:更能实现民主:因为它由普通人审理,能够直接反映民意。更能实现公正:因为随机选择、临时组成,裁判后解散的审判组织不易被贿赂;不惧怕各种压力;也更加熟悉社会上的情理,对事实的把握更准确。更能实现自由:它不象固定的国家机关成员那样容易受政府和其他政治组织的左右;如果他们觉得某一个法律不合理,他们会以事实不成立为理由,判决某一个案件无罪,这被叫做“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防止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压迫人民,保护人民自由。
当然,陪审团不要求说明裁判的理由,因而被称为无理裁判,容易被情感所打动,因此容易放纵犯罪。在保护人权第与打击犯罪两个目的之间,如果选择宁纵不枉,即以保护被告人人权、防止政府压迫放在第一位,就比较容易接受陪审团。陪审员是被假定不懂法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必须要通过辩论,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处理”,这就要求当事人将案件事实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辩论和祥细的展示。宁纵不枉的观念和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正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所不具备的,而这正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的特征,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英美国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原因。不过随着各国司法审判的改革,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方式上开始当事人化,也引进了陪审团,如俄罗斯。
二、陪审员与我一样排队进法院
我去旁听这场审判时,作为非美国公民,没有要求出示证件,因为任何人都不要求出示证件。只是象其他人一样,在进门时接受安全检查。在几天的进进出出中,我后来在庭上看到的陪审员们自己开车来到法院,和我们一样排队进入法院大楼,大楼内有大大小小10多个法庭。当然进入大楼后,陪审员优先进入审判庭。至于记者,也象普通的公民一样可以排队入场,不需要经过特许。我问Muhaisen,如果法庭太小容纳不了想旁听的人怎么办,他说:除了当事人亲属以外,所有人包括记者,按到法院的时间顺序,先到的人取得旁听资格,直到坐位占满为止。
在本案辩护人Muhaisen的介绍之下,我在法庭休息时间认识了本案的被告人、检察官、警方证人、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和主审法官。但没法与陪审员认识,陪审员自动与所有人保持距离。在吃午饭的时候,我们与陪审员们在法院旁边的一个大餐厅中吃饭,但除了礼节性问候外,律师与他们不会谈论案件。
这本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这都是法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原因。但是案件仍然公开审理,律师向我解释其原因是:两个不公开审理的原因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而本案的被害人放弃了这种权利,本人和其家人没有要求不公开审理。这与我国是否公开审理完全由法官单方独断是完全不同的。
三、候选陪审员从普通人中选出来
今天,美国的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Cross section)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对地区人员的广泛代表性。而且还通过1975年的一个案件(Taylar v. Loisiana,419 U.S. 522(1975))确定,如果在陪审团中把一个较大的明显为一个特殊人群中的某一类人如女性、黑人从陪审池中整体排除,那么这样的陪审团被认为违宪的而导致整个审判无效。本案的70名候选人就是从Arapaho县的每个陪审员选区中,随机抽取相同人数组成的。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国的宪法判例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
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陪审团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他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
四、所有人向法庭上的候选陪审员起立
从法庭布置来看,陪审团的坐位是在法庭的左边;主持审判的专业法官的座位和证人的座位斜对着陪审团席位;在台下与旁听席平行而坐的是控辩双方。法院开庭的第一件事是就是选择陪审员。陪审员的候选人群(pool)是从法庭所在地的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中用电脑随机选择(by lot)出来的,法庭要从中选择13人作为陪审员,当然,参加投票的人是12人,就是说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1人是作为防止有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参加完毕时的替补人员来听审的,12 人将最终进入密室(jury room)参加裁决。
这次参加候选的70人,有着不同的种族、年龄、学历、性别,有纹身、染发的美女学生;也有柱着拐杖、已经退休的老者;还有后来被询问时自称是大学工作的翩翩教授。衣着非常随意,所带随身物品也是各种各样,给我的感觉是类似于中国进菜市场的人群。当这70个普通人有可能成为陪审员时,他们的地位变了。
他们走进法庭时,除了那一个专业法官以外,庭上所有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警卫人员、旁听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法官(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一名法官)身边的两位记录人员都要起立致敬。选择陪审员的时间在本案中占了整整一天。除了中午的休息时间以外,他们在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询问之后,控辩双方有一个商量的时间,需要陪审员回避而在法庭外面等待。因此,一天时间内这70人进出法庭先后有5次,每一次进出,所有的人都要起立。只有在最后一次,当被筛选掉的57个候选人分批走出法庭时不需要对他们起立,因为他们已经确定不是陪审员了。
五、通过提问排除和选择陪审员
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先由法官向候选陪审员问常规性、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不具体向某一个人提问,而是问你们怎么样,其中每一个案件都会问到大家都会笑起来的一个问题是:“你们看过电视中的审判嗎?有谁从来没有看过?”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中有人因为抵触电视而从来没有看过电视的。
接下来是检察官和律师提问,具体可能问到关于种族、职业、家庭情况、个人经历、是否曾经是某类案件的被害人等案外问题,也会问到关于是否听说过本案、是否看过本案的报道等与本案相关的问题。检察官和律师手里拿着候选陪审员的名单,然后他们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提问。通过提问和回答,控辩双方对陪审员实际上做了一个心理测试,对于他对本案的态度有一个了解,再根据自己的估计,向法官提出某某陪审员可能不能公正裁判的理由,法官同意后将其排除出陪审员,被确定排除的人立即离开法庭,结束了他的使命。
但是,双方都有8个“无因排除”陪审员的名额,即不需要向法官说明理由,只是凭感觉排除其中的一些人。值得一提的是,Muhaisen告诉我,现在美国已经有了一些专门为选择陪审团提供服务的,由具有心理学和法学知识的专家组成的“陪审团选择咨询公司”。因为陪审员选择的成功,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六、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
陪审员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一言不发。控辩双方在发言的时候,一般要对着陪审员。只有两种情况是不对着陪审员的,一是就法律程序问题和专业法官提问,这时由他们走到法官席并用一个微型有线传声话筒低声与专业法官交谈,因为这时陪审员在场,而法律问题陪审团不能听到,所以采用了这种方法;二是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时,因为证人正好在相反的方向正对着陪审员,所以面向证人提问时,控辩双方当然无法对着陪审员。
其他就事实问题发表的看法都面向陪审员,在庭上放证据录像时,可移动的显示屏由举证的一方移到陪审团的面前。可以说,所有活动都是为了给陪审团看。因为他们是事实的裁判者,是裁判权的行使者。他们是法庭的权威和所有人围绕的中心。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断与坐在旁听席上的助手和朋友交流,在本案中,除了我以外,Muhaisen还带了两个助手和她正在大学学习法律的女朋友去旁听,在公诉人发言时,他可以不断回过头来与他的女朋友交流,谈自己为什么这样做、准备怎么做的想法,因为声音很小,法官并不制止,认为这是正常的律师一方内部商讨的行为。律师的助手、女朋友都可以记录并向辩护人递条子提建议。
案件的庭审调查过程持续了两天,即到开庭的第3天,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了。第四天,我们来到法庭,等待陪审团的密室评议结果。
七、密室中的评议与决定神秘而权威
当陪审团进入密室评议,谁也不知道他们在议论什么,没有法律限制他们的争论的时间和方式,控辩双方和法官在法庭上等待,可能一等就是一天、两天甚至于几月。当然,晚上每个人都可以回家。当他们从密室中出来,把一致裁决(Unanimous Verdict)的结果告诉专业法官,没有人能改变,即使在有些人看来这个裁决是多么荒唐、可笑。
如果投票不是一致认为无罪或者有罪,则形成悬案(hanging case),为了与中文中的“悬案”(指未侦破的案件)相区分,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翻译成“流审”案件。这时应当另组陪审团进行审理。在上诉中也不能就实体问题进行质疑,能够改变这一判决的只能是因为侵犯了公民权利或者程序违法,导致审判无效,这时要另行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原审如同没有发生。我参加旁听的这个案件评议持续了一天,第4 天的下午4点,陪审团裁决该案所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当庭无罪释放(他没有被保释)。
走出法庭,结束了审判的陪审员又回到了原来的岗位,又是平凡或者不平凡的市民、官员,或者富翁、穷人。但只要他们在法庭上,他们就是法官,是权威,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而检察官可能高级是检察官,但是这时也必须听从这些普通老百姓的裁判。因为陪审员的临时性,他们不担心任何压力,也没有裁判后担心报复的后顾之忧,使裁判能只服从良心,因而更加公正。
当然,陪审团也有我认为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在晚上回家后,陪审团有可能接受贿赂或者受到威胁;法庭规定陪审员回家后不能与家人谈起案情,不看有关的报道,这全靠自觉。但在我的律师朋友心中,这似乎不是问题,因为他相信陪审员会遵守规定,这就可能与民族的诚信传统有关。
下篇:审判细节上的情理交融
“法不外乎情理”,这是指立法内容而言的,不过,我认为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程序上的细节更能体现这一点。
一、把握陪审员的心理感受很重要
我注意到,此案的13名陪审员中(有一人是作为候补人员参加的),有9人是年龄较大的白人妇女,最小的一名在法庭不断向其他陪审员递条子的女性,我把他叫做“活跃分子”,也有40 多岁,另外还有一名黑人年长男性,三名年长的白人男性,年龄最小的也有40岁以上。
对此,我在法庭上是迷惑的: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结构的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呢?特别是在陪审池(jury pool)的70 人中,为什么反而要排除年龄小的人以及黑人呢?此案的被告人是一位黑人中年男性,同种族之间不是更容易产生同情吗?其中到底有什么原因呢?
后来,我把这一连串的问题抛给了被告人律师Muhaisen,他告诉我,这是他特意这样选择的,因为此案被害人指控的是:在她醉酒时,隐约的感觉到被告人向他的内裤伸进了4个手指,但因为睡着了没有反抗。而辩护的意见是:这是15岁女孩因为过度紧张产生的幼觉,指控的事实实际上没有发生。他说他也真的相信小女孩只是幼觉而已。
而要在辩护中取胜,必须要尽可能选择在身体和性方面有过经验、对性比较敏感的女性:而白人、年长的女性则能够对这些问题有敏锐的理解,可以理解任何人如果遇到4个指头伸进内裤必会惊醒。而年长的白人男性,则比较容易在这个只有女性才更有发言权的问题上尊重女士们的意见,至于那位黑人男性,则长得象一个没有主见的形象,他不太会坚持自己的异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位“活跃分子”是一位律师(直到几年前才允许律师担任陪审员),有天然的“有利被告”的倾向,从形象上来看,也比其他人有说服人的能力,事后的交谈中她说:有三个人最初并不同意无罪,但是她说服了他们,因为只有一致认为无罪或者有罪才能形成有效裁判,否则,案件要重新组成陪审团审理,这种重审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有一位手中拿着一个花名册的工作人员在法庭旁听席上,她是陪审员管理员,注意陪审员是否就是“正身”。
二、陪审员在法庭上睡着了怎么办
一个小案件,在中国大约3小时可以解决,但是在美国花了4天的时间。不过,虽然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实际上92%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平均花的时间只有20几分钟,这也是美国能够有足够的司法资源解决刑事案件的原因。关于辩诉交易,我也旁听了几个案件,将在另外的文章中涉及。
庭审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准备了几百个问题来问每一个证人,陪审团的成员也觉得疲倦不堪。在庭审的最后一天,其中有一位50岁左右,长得约有180斤的胖子女性在法庭上睡着了。
我给律师递了一个条子,“Wake her up?”,律师回过头来轻轻对我说No”。庭上,从主持法官到其他所有的人都盯了一下这位陪审员,但都还是继续着自己的事情,没有人企图叫醒她。约20分钟后,她醒了,扶了扶眼镜,继续听审。不叫醒她是对法官权威的尊重。
我在中国给学生讲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也问过同学这样一个问题:法官在庭上睡着了怎么办?答案是,你不能把他叫醒,只能事后作为推翻审判的理由。在美国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也问了Muhaisen,他的回答是这样的:也不能把他叫醒。
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对此处理的办法是:在最后裁决时,向主持法官提出,对此人进行排除(remove),我前面已经提到,陪审团中有一个候补陪审员,控辩双方可以提出替补意见,陪审员醉酒了、生病了也可以作同样的处理,法官一般都会采纳。但是在此案中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这样的意见,原因是:这样会显得你这一方对陪审员很挑剔,从而影响其他陪审员对你的印象,以至于最终影响裁判的结果,陪审团的裁判是“无理裁判”,他们的情绪是很重要的。
如果有多名陪审员有类似于睡着了的现象,控辩双方可以因此提出审判无效的动议。
三、旁听亲属和被告人的形象也能影响裁决的结果
我注意到,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一直有两位慈祥的黑人女性,休息时不时会跑过去拥抱被告人,这两位是被告人的母亲和姨妈,60岁左右,还有一位是一位15岁左右时髦的黑人美女,那是被告人的女儿,本案中被害人的同班同学。
律师告诉我,她们一直在场旁听,对于案件的胜诉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这种上有老下有小的境况,能够引起陪审团的同情。特别是她们的形象很好,老者慈祥有教养;少者是一位少有的美女,也很有气质。给人的感觉是,在这样的家庭里,不会出现“流氓”。
我至今耿耿于怀的是四川省曾经把三位20岁左右(一人21岁,两人19岁)、只被证明有一次贩毒的美女判处了死刑。不是我怜香惜玉,实在是有违人类的悲悯情怀。这如果是在美国,陪审团一定会作出不处死刑的判决。(一般情况下,量刑是专业法官的事;对于处死刑,则在事实裁判后由陪审团决定,这时陪审团有两项裁判: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判处死刑。)
在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形象也特别注意,Mabry是一位年轻帅气的中年人,但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小,在庭上不卑不亢地向庭上人员和旁听人员打招呼,一身崭新,黑色西装里面是白色的衬衣,打着一根深色领带,回答问题也很有礼节。
当然,法官、检察官对他也很有礼貌,初次问答时都会说:“Mabry先生,早上好(下午好)”,律师每一次见到他时还会握手和拥抱一下以示鼓励,他知道我是律师的朋友,也主动伸手同我握手。他答完问题,提问者也会说谢谢。
总之,被告人与其他人是平等的,他没有受到歧视。
四、法官可以在庭上向证人和控辩双方提问
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为了保持法官的中立立场,在英美国家,法官是不能在法庭上提问的,这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审判的一个重要特征,记得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训戒》中提到了一个“喋喋不休的法官”,就是因为问了当事人事实问题而被认为不适合做法官。大学课堂讲授刑事诉讼法时也把法官在法庭上不能提问作为当事人主义一个重要内容来讲。
不过在此案中,在法庭上我注意到了,陪审团面对自己面前的电视屏幕(展示视听证据时用)和证人问答时,不停做记录,每个人也有一个由法庭提供的很大的记录本,而且他们还把自己的问题交给其中靠近陪审席出口的一个人。这个人把这些问题将给专业法官,然后由专业法官把这些问题念给证人和控辩双方听,由他们回答这些问题。
事后,我问律师朋友,“这不是与英美法的传统做法相违背吗?”他说这是两年前才有的新规定。原因是,因为公设律师(在美国,从1963年起,在被告人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政府无条件免费提供的援助律师)有些并不是特别尽责等原因,使陪审团想知道的问题关不一定在法庭上全部得到展示,所以允许法官通过这种方式提问。
看来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灵活多样、与时俱进同样在美国法院有体现。如在每一个陪审员面前放一台电视屏幕,当年程序的设计者是没有想到的吧。对照中国对于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还要搞“试点”,我觉得我们与时俱进做得还太保守。
五、警察当然应当出庭作证而且具有双重身份
在美国的法律中,无论是《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联邦证据规则》还是《科罗拉多法庭规则》,你找不到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条款。但是,警察在刑事案件中要出庭作证却是一个普遍现象。就此问题,我问律师:为什么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
他回答说: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需要特别规定。这在中国是少有的:因为警察的话当然可信,不需要出庭作证。实际上此案的证人除了接受报案的警察、被告人、被害人以外,还有听到被害人倾诉过的被害人母亲、老师、同学(被告人的女儿)。倾诉对象在中国一般不会作为证人的,不过,美国陪审团审理中,证据的作用是“影响陪审员”,所以只要控方认为能够影响陪审员的人都会上庭作证,任何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如果不愿出庭,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不过在科罗拉多的法庭上,我注意到了一个特别的现象,警察在作证以前是检察官的助手,以至于我一直认为他们两兄弟都是检察官,后来才知道其中有一位是警察。在不作证的时候他就在检察官席位上帮忙。这样,证人应当是中立的,但他同时又是控方助手,这二者是矛盾的,为此我也问了辩方律师,他当时回答了,后来还特意发邮件告诉我原因。
他在在邮件中说:在科罗拉多,法律允许检察官在审理期间有一位咨询证人,这个人对案件很重要,身份是矛盾的,但这是法律允许的,律师不喜欢他(In Colorado, the statutes allow the Prosecutor to have an "advising witness" with him during trial, this is someone that is important to the case. I think it is a conflict, and so do many defense attorneys, but that is what the statute allows. I do not like it.)
不过后来他又解释,陪审团的自由心证会考虑这个因素,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团怀疑这个矛盾的人作出了不公的证词,他们自有考虑。
六、败诉的检察官满脸通红象一个犯错的孩子
庭审结束了,专业法官对陪审员作出法律指导以后,陪审员去密室(jury room)进行评议和投票,我们则到离法庭不远的一处咖啡屋等待判决的结果。
这种等待有多久呢?可能是几小时、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月,这段时间,律师不能干别的,也不能办其他案件,随时听候法庭的召唤去听裁判的结果。如果时间需要多日,那么律师天天要到法庭去听候裁判。按理应当在法庭等待,但是法院会灵活一点,允许律师和检察官在附近的咖啡屋等。
这一次运气比较好,我们在外面等了约4个小时<[--]><[--]>从下午1点到5点,5点时,接到法官的电话说,陪审团的裁决结果(verdict)出来了,我们一行忐忑不安的驱车赶往法院。
在后门出口,书记人员到法庭看了一下,看到控辩双方都已经在法庭就座了,就告诉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入席了。陪审员坐定后,拿出一张纸将给了专业法官,法官宣读说:陪审团投票结果是,12人一致认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not guilty”。于是,法官宣布审判结束,全体起立,目送陪审员一个个离席,法官告诉当事人到法官办公室去办理文书事宜。随后法官离席。被告人与律师和家属拥抱庆祝。
这时,我看到那位检察官满脸通红,在审理休息时,他还高兴地与我交流中美检察制度的经验,现在当我走过去向他说“good job”时,他没有理我,这位彪形大汉,就象一个犯错了的孩子,从法庭后门的出口恢溜溜地走了。不过他的敬业和好胜、对自己工作的忠诚,同样让我敬佩。
七、进出法院时的安检并不是想象的那么严格
律师和检察官到法院时,都会带上一大堆的案卷材料,我这位律师朋友的案卷就是用一个特制的分了几层的、象一个小书架的行李车推进法院的,大约有50多斤吧。
因为多次进出美国的法院,我这次的胆子也大了些,不会总是担心自己一不小心犯了“藐视法庭罪”了。所以这次我进法庭时,带了一个照相机和一个摄像机放在包里,在进法院时并没有什么障碍,因为这是允许的,安检只是检查是否有不安全的物品。
如果是记者,当然也不需要作特别检查,美国的记者证由新闻单位自行制发,就象公司职员的工作证,不需要有新闻审查的国家那样的特许。更重要的是任何人进入法庭不需要检查证件,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
在此后的几次出入法庭中,安检人员已经认识我了,不再进行检查就挥手放行。还主动打招呼问我们今天怎么样。最后一次出来时,当得知案件赢了的时候,也与律师拥抱祝贺。
在法院大楼里,我为了留下资料和纪念,照了不少的照片,没有人阻拦。被告人的母亲也在庭审结束后在法庭的走廊上摄像留念。不过如果要到法庭里面进行录音录像,则要当庭经过法庭批准。虽然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一般会批准,因为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律师朋友没有让我提出这样的申请,理由是法院的人知道我是律师的朋友,为了避免给陪审员留下律师一方张狂随意的印象,影响陪审团的裁决。
八、判决后陪审员可以谈自己的想法和评议的情况
在迈克尔·杰克逊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的当天,陪审员就象明星一样被ABC的著名主持人Jimmy Kemmel请上了这个叫“Jimmy Kemmel”的节目,这个节目每天都会请到各种各样的明星。在著名的案件里,陪审员也一不小心就成了名星。实际上,那个案件刚刚判决,陪审员们就开记者招待会了。
所以,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不能与外界接触,但是审理完毕后,陪审员可以接受记者采访,可以公开评议时的争论情况,可以谈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在本案结束审理后,陪审员们还没有来得及摘下那块“juror”的牌子,就兴奋地开始与检察官、律师谈自己的“裁判感言”了。当然,如果他高兴,也可以召开记者招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