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爹没娘的苦命律师,路在何方?
一、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众生相。
几天前,我出庭为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的一个被告人辩护,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涉案的几个被告人在交易美沙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可谓“人赃俱获”。当听到其他被告人的律师发表下面的辩护观点时,不禁感慨良多:
观点一:一辩护律师便主张毒品交易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完成,提出了本案是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
对此,该律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在司法实务上,对于“人赃俱获”的毒品案件,通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该律师以犯罪未遂为由作辩护,不管其如何滔滔雄辩,万般理由,还不是“白费口水”?该律师的辩护只能博得不懂法的旁听者的同情,而对审案的法官来说,不仅没有作用,还会认为辩护律师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引起法官反感,最终弄巧成拙。
观点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却没有提出任何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该律师混淆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哪些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可以减轻处罚,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法院内部还会有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的事由,律师怎能乱提减轻处罚的辩护请求呢?法官又会怎么看呢?
观点三:另一律师认为,检察院没有列出其所指控的罪名、量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所以检察院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实际上,检察院起诉时,根本不需要随案移送所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为证据,因为那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范围;况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法官自然会考虑到具体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
观点四:在美沙酮毒品的数量计算问题上,一个律师认为,美沙酮毒品数量的计算应当参照固体毒品的计算方法,把液体的美沙酮转化为固体美沙酮,以此确定的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
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根据的。虽然对美沙酮毒品的数量计算问题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根据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杜冷丁毒品(针剂)是以支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美沙酮毒品同样是针剂,也是液体的,因此应当参照杜冷丁毒品的计算方法,以支为单位计算,当然法官在量刑时,应慎重考虑美沙酮液体其中毒品含量极低的客观情况。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发现,不同律师对同一个案件的理解和辩护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甚至还有律师犯了常识性错误,这反映了律师行业律师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律师的业务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二、中国律师队伍有众多优秀者,但由于行业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泛滥,同时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未形成,司法腐败严重,都导致了律师整体素质出现明显的下滑趋势,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令人担忧。
上面提到的例子绝不仅仅是个别现象吗,为了确切地了解情况,我在百度网上搜索“蹩脚律师”,上面的记录多达162,000条;在google网上搜索“律师丑闻”,上面的记录也多达797,000条,一些律师,甚至像“庸医”一样,病人要做胆手术,他却把病人的肝一并割掉,可以说:“蹩脚律师”遍地有,律师丑闻满天飞。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现象的产生呢?这引起本人的深思。
1、当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时,“关系”的重要性就远远声于业务素质的提高。
中国人“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的特性,加上目前律师行业业务开拓能力有限和社会法律需求总量的相对不足,使得“关系圈”、“交际网”对律师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网,才可能有案源,缺乏有效的关系网,案源少得可怜,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这迫使律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用在交际上,用在各种“关系”的维护上。有些律师大约90%的时间是用在找案源、拉关系上,只有5%时间用于办案,剩下的5%用于生活。这不仅导致律师办案水平倒退,生活态度也出现了问题。律师包二奶、离婚现象相当普遍,对子女也缺乏起码的管教,不少律师子女成为问题少年,打架、逃学现象严重。
为了招揽案源,律师也越来越重视自我营销。网络上已经出现这样的营销模式,一个人独揽了什么 “中国公司法律师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著名律师网”、“中国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等等什么“大帽子”网站,成为 “首席律师”;身边的一些律师、律所,甚至还聘请一些权力部门的退休人员、社会关系资源丰富的人员专门负责寻找案源,开拓业务,甚至许诺给予“高回扣” 以获取案源。律师营销本身没有错,但没有实力作支撑的虚假营销只能是美丽的谎言,终将昙花一现,说不定还会被扣上“有牌的诈骗犯”的帽子。
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律师禁止做广告和私自接案件,只能由所在律所安排案件;同时,国家也会给律师提供足够的保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够从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绝大数的案件,必须有律师的参与,法官才能够开庭和审理。相比较而言,中国还存在着数倍于律师人数的法律工作者,混杂着形形色色依靠“内部关系”揽活干的闲杂人员,在律师行业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使得律师行业更加混乱和无序。
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律师把重心放在“关系”上,放在找案源上,律师的执业素质怎能有质的提高呢?
2、律师成长模式缺乏合理性和规范性,也会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大凡有点成就的律师,凭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律协里任某某职务的“政客”头衔,就心安理得地做起“律师老板”,自然无心钻研业务,提高业务能力,把大部分的时间放在维持社会关系和公共应酬中,把案件批发给用廉价的工资雇来的新律师和律师助理办理;而新律师、律师助理因为得不到专业的律师的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仅无法把案件处理得活色生香,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斗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就更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只想早日独立执业。更有一些新执业律师,迫于生计,常常铤而走险。当整个行业处在一种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的困境中,不依靠能力,而只祈望于各种“关系”和各种不规范因素为自己带来业务,也就必然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降。
3、中国社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司法腐败严重,也会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上个世纪80年代,整个广州只有80多名律师,律师不愁没有案源,大多是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案件数量有了保证,律师的主要精力都在办案上,不必费尽心机地应酬、拉关系,总体素质较高;与同时期的法官相比,律师需要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而法官却没有什么严格的考试,门槛低,形形色色的人都可以进法院。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律师、法官有了统一的门槛,律师与法官处于同一起跑线,但必须承认的是,近年来,法官的整体素质已经高于律师:法官每天要接触大量的案件,写相当数量的法律文书,同时,法院文书是一种官方文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组织的保障和监督使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与此相反的是,律师要么没有案件或者案件数量过少,要么案件过多都交给“助手”、“新手”处理,律师业务操作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律师行业“个体户”,“小作坊”模式比较流行,这都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信仰,应当说能够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事实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常常是相互排斥和相互敌视。法官、检察官整大权在握,而律师只是一介布衣,是其中最弱的群体。为了业务的顺利运作,身边的一些律师不得不行贿法官和检察官,“打官司”往往成了“打关系”,律师根本无法规范执业,提高业务能力的进取心必受挫伤。近日,中纪委南下广东,深圳中院法官集体司法腐败案曝光,十多名律师也受牵连被查处。需要指出,现实中的这些律师既可怜又可悲,可怜的是,他们要整天为生计奔波;可悲的是,这样的律师,不仅让委托人花了冤枉钱,还可能误了大事,不仅是委托人、被告人的不幸,更是律师行业的不幸,中国法治和中国社会的不幸。
三、司法机关,无法给律师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律协、律所、也不能够彻底改变律师的命运。工作颠簸,心灵漂泊,处境艰难,中国律师就是没爹没娘无依无靠的“苦命儿”。
1、中国律师是没爹没娘的“苦命孩”。
司法行政机关重在管理律师,自然不是律师的“爹娘”; 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对律师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对规范行业竞争、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起到的作用不大;由于我国律师界没有“师徒”制度,实习制度也是流于形式,大多数律师长期处于单干状态,彼此之间没有户挖墙脚就已经很不错了,更谈不上什么严格的团队协作和亲情般的互助,因此,老律师也不是新律师的“爹娘”;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律师变动频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作处于一种不信任状态,律所更不是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和律师助理)所能依靠的;而当事人,只有“当时是人”。当他有求于律师时,总把律师当“菩萨”,总希望律师能够帮他解决一切纠纷和烦恼;当事情不如他所愿时,就翻脸不认人,甚至还会恶意诋毁律师。因此,当事人更加谈不是律师的“爹娘”。没有爹娘的孤儿,在恶劣的环境中能不能健康成长?
2、中国律师没有“爹娘”,甚至也没有什么“亲戚”,无依无靠,缺乏人间的温情,处在一种内忧外患、内外交困、自生自灭的成长环境当中。
网上有这样的评述:“律师已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视为高收入的阶层转为低收入、无保障阶层。”网络上还流行一种更确切的说法:“当你成为一名律师后,你就成为了‘三无人员’,无工资保障、无社会保障、无业务保障。”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行业的规范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了。中国缺乏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使得律师长期处于单干状态,异常的孤独和无助,就像没有任何“亲戚”的孤儿一样,缺乏一种人间的温情,独立承受着执业中的高压力和高风险,过着一种自生自灭的生活。
3、律师心灵漂泊,缺乏一种真正的精神寄托和信仰。
中国律师,不仅是工作没依靠,精神也漂泊,处在一种精神困境当中。法律人的信仰应当是法律,信仰公平和正义。但在中国这个“人治”色彩远远多于“法治”色彩的国度里,法律受到太多限制,存在太多的不法因素,使得律师充满无奈、苦恼和痛楚,法律无法成为其真正的精神寄托。目前不少年轻的律师纷纷改行,大量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远离律师界,这就是最好的说明。
4、中国的法治现状,注定了中国律师必然要经历太多的灾难。
中国的法治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律职业更是处于一种失重状态。律师本应该是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而在司法改革中,恰恰最缺乏律师的声音,特别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整体“呼声”。司法改革成为某些强力部门分赃的“盛宴狂欢”,这也注定律师行业前途忐忑。一个命运坎坷,前途渺茫的行业,能不命苦吗?
中国律师行业已陷入一种恶性竞争的行业困境之中。就有人言:“中国律师就是一支没有力量的队伍,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是没有力量的组织,中国的律师是没有依靠的个人,整个律师队伍是一支没有依靠的部队。”没爹没娘无依无靠,就是中国律师最真实的写照。
四、中国律师的“爹娘”,你在哪里?企业应当是中国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律所应当承担培养新人的重任;而律师、律所、律师行业,都应当自我拯救。
1、企业是中国律师的“爹娘”。
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但企业缺乏规范的法律服务,也是最核心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国的企业应该更加注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一块,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来安生立命。而作为律师,更要为千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把企业作为拓展自身业务的最基本途径,从而来打破律师生存的尴尬局面,突破瓶颈。
2、律师事务所、老律师就是新律师、律师助理的“爹娘”。
律师行业是个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行业。仅仅靠专心于“书斋”的教授、讲师承担不了培养律师的重任;一张司考证书,也无法证明你就是个法律人才。
根据西方的律师培养模式和中国一些律所的成功经验,律师事务所、资深老律师在一个律师成长的初期,起到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它将直接影响到该律师今后的职业生涯,因此他们最有资格承担起培养新律师、律师助理的重任。甚至有资深律师建议,应该设立专门的律师学院,由执业丰富的律师来执教。
当然,新律师、律师助理也必须克服那种浮躁心理,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虚心求教的心态,才能够尽快成长起来,最终成为一个可以独挡一面的律师。
苦命的中国律师,路在何方?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立良性的行业竞争环境和人才培养机制,最大可能地开拓新业务和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才能够在竞争中成长、壮大。也许,这才是中国律师的唯一出路。
【写作年份】2006 【学科类别】司法制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