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须支付。也就是官司打赢了,钱拿到手了,律师按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如败诉或者案件未能执行,委托人则不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但即使收费比例未超过最高限额,在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因收费发生争议诉诸法律时,则由法院认定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律师费比例是否恰当。如果法院认为收费过高,则有权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
当事人告律师事务所代理费过高 法院判返还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干部陈梅金,起诉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返还风险代理费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按照30%比例收取风险代理费,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陈梅金106886.61元风险代理费。陈梅金是曾轰动一时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挡风玻璃爆破致人死亡的受害者林志圻的妻子。至此,这起由三菱汽车案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的连环官司画上了句号。
1996年2月13日,家住福建莆田市的当地干部林志圻,在乘坐一辆日本三菱吉普车从福建省莆田市去福州市途中,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999年5月,受害者林志圻的妻子陈梅金、儿子林德鑫对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提起诉讼。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本三菱”赔偿陈梅金、林德鑫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9万余元。
今年3月,陈梅金以其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该所在赔偿金拿到后未经原告母子同意擅自扣留149921.9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问中律师事务所返还多收的106886.61元风险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梅金与林志圻为夫妻,双方有一子林德鑫。1999年5月12日,陈梅金与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所指派李万华律师代理陈梅金与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11月16日,朝阳区法院判决陈梅金、林德鑫败诉。二审上诉工作也由李万华完成。2000年4月李万华离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到问中律师事务所工作。
2000年5月23日,陈梅金又与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陈梅金委托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协商确定代理费数额为法院最后判决赔偿额的30%。2000年10月李万华律师收到法院执行款项496901.2元,其在扣留十余万元代理费后,将余款汇给陈梅金。后陈梅金以30%风险代理费协议,不是她和儿子真实意愿的表示为由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Htm/2006-03/1142608365d9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