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不知情下“高价”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顾客徐先生以销售商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将销售商景程华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徐先生诉称,2008年4月7日,原告以1万元的价格在景程公司购买华硕Z99DC型笔记本电脑1台,随机配件包括1G内存条、摄像头、清洁套装、耳麦各一个。在调试中电脑出现各种故障,销售人员称,该款机型质量不佳建议他购买其他机型。最后,原告购买了销售人员推荐的电脑,但购买后原告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该款机型报价仅为5900元。原告认为,景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该公司对所售商品予以退货,双倍返还货款2万元。
被告景程公司辩称,公司在销售电脑过程中,充分、如实地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双方在购销合同上对徐先生所购电脑的配置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徐先生在其他商家所查询的价格对其公司无约束力,且每个商家对于产品价格有自由调整的幅度。因此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请。
在庭审中,原告徐先生请了五位证人到庭作证,根据证人所证实的徐先生的购机过程及其他四位证人所陈述的各自在景程公司的购机过程,可以确定在2008年4月-8月间,包括徐先生及4位证人在内,出现5次购机过程完全相同的购机价格问题,且价格差异在1800元至2200元之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证人与徐先生无利害关系,本人也出庭作证,且后4位证人所提供的各自的销售合同或发票的真实性均得到确认,故法院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即上述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景程公司在向徐先生销售电脑时,未将包括产品价格在内的有关产品的真实情况告知徐先生,使得徐先生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达成买卖协议,故景程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现徐先生要求该公司对所售商品予以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景程公司对徐先生所购华硕Z99D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随机配送的1G内存条、摄像头、清洁套装、耳麦各一个予以退货,并向徐先生双倍返还货款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景程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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