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 北京市发改委《律师..
·建设部:关于严禁政府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
·★ 外籍人继承房产如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