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http://www.gov.cn/flfg/2008-01/23/content_867240.htm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http://www.gov.cn/flfg/2008-01/23/content_867240.htm
序号45、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