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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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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http://www.gov.cn/flfg/2008-01/23/content_867240.htm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

 

   http://www.gov.cn/flfg/2008-01/23/content_867240.htm

 

   序号45、1996615国务院批准,19967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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