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律师之八项注意
-----节选自《房产交易法律要点解析》第七章<房产交易纠纷处理>第三节纠纷处理中的律师代理之四“聘请律师应注意的事项” (大小标题为新加)。
本节一开始就直言不讳,出钱购买律师的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在进行这种交易时也应当注意风险。
经济学对服务这种商品有过定义,服务具有三个本质的特点:非实物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律师的服务同样如此,律师提供的知识性技能服务在于对具体事务的处理中,这种服务的好坏,服务的标准同样体现在服务者的工作过程以及本身具备的素质水平,如同商品一样也有假冒伪劣在市场上存在。
第一注意: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律师
进入律师执业服务的素质要求很高,这便使得有些人在无法达到这种实质和形式要件的要求时铤而走险,在社会上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冒充律师名义行事,这种情况在法治国家都是绝对禁止的,英国律师法甚至规定“任何不符合条件的人故意冒充律师,或者使用或利用任何表示他具备法律规定担任律师所需要的条件或资格的称呼、称号、头衔或其他标志的,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当你到法律服务市场上寻求律师服务时,一定要甄别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律师,这是最起码的。知道法律的人很多,有法律知识的人分布在各行各业中,而精通法律熟悉实务操作的人则不会很多,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集中在律师行业之中。如果你会下棋,你就能体会出专业棋手和业余棋手的差别,虽然也有业余棋手赢取专业棋手的事例发生,但是丝毫不能掩盖专业与业余差别的普遍性。
第二注意:律师的专业特点
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体现在法律对各行各业的发展规范上,作为律师将法律适用作为技能来谋求生存,从经历和知识掌握来看,要想什么案件都能办理并能达到一定水平,显然是不可能的。一个律师无论从学识背景还是执业经历,总有擅长或了解接触较多的领域,总有不擅长和了解接触较少领域;从律师对知识的补充方面来说,律师对技能主动提高总是在某个擅长和熟悉的领域展开。律师对法律适用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深入的研究以及有所建树,只能体现在很有限的领域里。
在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增加或修改补充完善的今天,一个律师不可能兼顾到各个行业的政策变化,我们常常看到律师对某行业政策变化的细微之处还没有当事人知道的多,一点也不奇怪。律师行业的市场细分随着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当事人寻找到熟悉本行业特点的专业律师提供服务,不仅可以减少沟通的困难,而且所享受的服务质量也是较有保障的。
第三注意:律师的承诺
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不仅有律师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有来之外部的竞争,不仅有争夺客户的竞争,也有给客户许诺的竞争。
当你寻找一个律师帮你解决困难时,你可能会要求一个承诺,就像江湖游医一样,有的律师或有的自称为“律师”的人会给你一个承诺:你的“官司”肯定能赢,这时你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他仅凭你的一面之词,就敢断言你肯定能赢,那么他一定是一个初入行者或者急于想接你案子的新手,或者干脆说是一个胆大枉为者或巫师,而不是真正的律师。
第四注意:律师的转委托
(编者注:收钱的律师不干活,干活的律师没拿到钱或者拿到很少的钱,对于委托人来讲,是非常危险的,请读者仔细琢磨,推荐您阅读另一篇文章《律师执业困惑的经济学分析》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 ID=200611222252189047.htm)。
当你找到一个律师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你一定要问这个律师能不能亲自办你的案子。实践中你可以看到一些律师像商人一样,对案子来者不拒一律收下,然后让他的助手来办,除了签合同、收费之时,你再也见不到他的身影。这样是很危险的,当然这种律师较少(编者注:实际上不少,通常都是一些所谓的大律师),只拿钱不干活,搞案件批发,直接影响服务质量。
第五注意:律师的技能
应当对那些煞有介事的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或法院或上层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保持一份警惕,靠技能生存的律师是不会标榜这些的。当事人不可以把争讼的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像押宝一样,押在这种无法核实是否存在的所谓关系上。应当知道的是,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职责是神圣的,职位也是极难获得的,会有法官为了这些所谓律师朋友的面子或关系而甘冒断送名誉和前程风险的可能嘛?
第六注意:与律师的互信
不要对你已决定委托的律师撒谎,律师的工作对象是人,办案就是不断解读人之灵魂的过程,在长年累月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各色人等的善恶、智慧和愚味、贪婪和慷慨、狭隘和大度、个人隐私、深藏秘闻、国家机密都展现在律师面前,还有什么职业能像律师一样在深度和广度上接触人类神秘的内心世界,见多识广炼就律师的火眼金睛。律师对自己当事人的撒谎一般是不揭露的,这是职业道德所要求的。
当事人对案情的撒谎只能耽误自己的事,正好给律师在败诉时留下推卸责任的说辞,当事人对委托律师撒谎推辞经济困难而欠付代理费一般也瞒不过律师的眼睛,只能造成律师对合作不愉快而不尽心尽力,受损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尽职尽责和尽心尽力完全是两个概念,对富有经验和阅历的执业律师来说,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般不会留下把柄给当事人自毁声誉前程,他会把心血智力分配给合作愉快的当事人多一些。对合作不愉快的委托人只尽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会让这种当事人能感觉到而说不出什么。律师也是人,任何人都不会对欺骗自己的人有好感,关键是律师不那么好欺骗。
第七注意:律师服务的价值
对于陷入讼累的当事人来说,在经济条件许可下,要找最好的律师帮助你,不要抱怨律师费用的昂贵,正义不是可以廉价追来的,在判决生效之前,一切都是不确定的,律师是在用证据重演和恢复历史的真相,是在从事一项极为艰难的工作,是需要投入大量心血和智力去为当事人百折不挠的进行战斗。
第八注意: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对于一个常年从事房地产交易的事业家来说,聘请一个有着扎实的法学基础,有着坚定法治理念和娴熟法律技巧的,并对房产交易的惯例规则有了解或有专门知识的律师来帮其斟酌损益、权衡得失,对其事业面临的方向能提供鞭辟入里的分析,高人一等的谋略,一言中的的建言,善莫大焉。
以上只是一个执业律师对读者作为当事人的忠告,愿读者永远不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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