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却拿不到房产证
北京一小区百余业主状告开发商胜诉
人民法院报 2005-09-22 09:45:24王文波
本报讯
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后,迟迟拿不到房产所有权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华宇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63名业主逾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之违约金,共计600余万元人民币。
2001年前后,王女士等163名业主与华宇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罗庄南里宏嘉丽园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业主们经多次催促,开发商却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们取得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而业主们事后得知,这是因为华宇公司所建的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所致。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63名业主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宇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依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作出了华宇公司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在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的一审判决。华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理由是: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是由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业主们对于违约金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并且业主们在一审中没有提出逾期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等163名业主分别与华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负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合同义务。因华宇公司在未取得加层建筑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即擅自开工建设,形成违法建设,致使其不能及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及时取得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
由于华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华宇公司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5%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华宇公司上诉关于其在取得补办的规划许可证后即开始办理产权,已不存在不能办理产权的情形的理由虽然成立,但该理由并不能改变其已经违约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
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5_09/20050922_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