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ID=20061128204125264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