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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依据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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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依据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刘 岚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标准,即适用普通程序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01年颁布试行的《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案由的依据或标准不够统一,存在法律关系、请求权、诉讼请求乃至诉的形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等多项标准。课题组经研究认为,请求权与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均为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方式。在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请求权体系的前提下,单纯以请求权作为案由划分依据,既不成熟,也无法涵盖涉及形成权、支配权行使的其他案件类型。

  还有,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不止一项,若以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必然导致案由冗长繁杂,或者以偏概全,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法律性质。同样,以诉的形态作为案由的确定依据的条件也不成熟。

  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各高院一致同意仍旧沿用传统做法,即适用普通程序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比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便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这位负责人说,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大多是沿着民事法律关系展开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把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抽象出来,并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分则部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中再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再分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适用民事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地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因此,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点,而实践中的民事争议和民事法律关系又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讼争点以及便于司法统计,课题组认为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主要依据的同时,对少数案由也暂时按照请求权、形成权、支配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链接]

 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部分54类300种。第一部分为合同纠纷案由;第二部分为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第三部分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第四部分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其中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背景]

历时一年  八易其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这位负责人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法院民事立案工作,推动民事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同时,自2000年全国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如何加强民事审判业务的管理和司法统计,都需要对案由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了“民事案件案由细化、补充”的任务,并组成了由研究室牵头、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参加的课题小组。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对《案由规定(试行)》的修改意见。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建议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近2000个。在对全国各高级法院上报的近2000个案由进行整理、筛选的基础上,课题小组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召开全国部分高、中、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研讨会,两次书面征求各高院的修改意见,四次书面征求最高法院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立案庭、审监庭和执行办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在京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并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经过一年多广泛、深入、认真的调研,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共形成八次修改送审稿,最后分别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的体系和具体案由进行了较大调整,充分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据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订工作贯彻了以下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和清楚,便于使用和掌握;案由的确定要具有实体法或诉讼法依据,要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收案范围(可受理性)的有关规定;案由编排要体现一定的学理性,但更要注重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防止疏漏;案由体系编排要考虑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案由体系要有前瞻性,简繁得当,保证案由的灵活性和适度开放性。

 附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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