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律师事务所依照“新规”追回风险代理费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6-14 16:48:33
中国法院网讯 律师收费中的“风险代理费”一度不被法律认可,但自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风险代理的合法性终于得到认可。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部分诉求,该律师事务所获得了77万元风险代理费。这也是律师收费新规实施后,律师首次通过诉讼成功追讨风险代理费案件。
2006年1月5日,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由绍刚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一场房屋租赁诉讼案件。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2万元,作为风险代理在案件结束后,按照本诉标的179万元扣除法院判决或调解金额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合同订立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约定展开了律师代理事务。
同年9月2日,该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表示:原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因案件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便考虑将以其他途径解决,不再委托律师担任该案件的代理,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3天后,该律师事务所则函复称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表示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绍刚律师事务所在起诉中称,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该公司却至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101万余元。
法庭上,该公司则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理由不成立,双方间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在法院作调查笔录时,律师未参加,所主张的代理费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驳回该诉请。
而在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外,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与公司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于法不悖,是收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鉴于,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继续参与所代理的案件诉讼,应酌情减少原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而该公司主张风险代理费约定有违法律规定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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