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8)108号】(节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律师接待室联系。律师接待室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律师接待室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律师接待室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 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 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律师释法: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要点
【名词解释】犯罪嫌疑人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不是同一法律概念,犯罪嫌疑人中既有犯罪分子,也会有无辜的百姓。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家属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司法机关羁押后,不是按照法律指引的程序为犯罪嫌疑人及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而是有病乱投医,相信道听途说得来的潜规则,误以为多花些银两,就能把亲人从囹圄之内“捞”出来。这种作法只能误事,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会有任何效果。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老老实实按照法律指引的程序为您被司法机关羁押的亲人及时聘请值得信赖的律师为您的亲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律师这种法律帮助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极为重要。笔者在此特别忠告每一位准备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应当对那些煞有介事的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或法院(当然也包括检察官和警官)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保持一份警惕,靠技能生存的律师是不会标榜这些的。当事人不可以把争讼的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像押宝一样,押在这种无法核实是否存在的所谓关系上。应当知道的是,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职责是神圣的,职位也是极难获得的,会有法官为了这些所谓律师朋友的面子或关系而甘冒断送名誉和前程风险的可能嘛”?(引自《聘律师八项要注意》一文)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能够作哪些具体工作呢?
第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法律,由于他处于羁押状态,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为他进行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德正确的认识。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可以使他对自己的行为作一个大致的评估,即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了解案件的实情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以后,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么,如果家属们在这时有病乱投医,寻找所谓的“能人”,有时还可能有“能人”会不请自来,做出家属只要肯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结果家属们最终不是上当受骗就是空欢喜一场,落个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问题就简单多了。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并让嫌疑人亲笔签字。一个是托人打听得来的信息,另一个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获取的信息,哪一个可靠不言自明。
第三、代为申请申请取保侯审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一个无辜的公民在他被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必然面临长达一年半载的羁押,取保侯审是使他与家人团聚的唯一出路。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及时代为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第四、代为申诉和控告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依然存在。尽管法律对这种野蛮的违法取证行为绝对禁止,但仍时有发生。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把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达到既能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审讯又能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