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四大法律难点考验法官智慧
相关法条不明确导致析产纠纷难处理
陈虹伟 焦红艳
53岁的刘先生一纸诉状将39岁的京籍女子曲女士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刘先生诉称,与曲女士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205万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红军营东路18号时代庄园的某处房产(现此房已升至市值500万元),现他们因感情不和已经结束了同居关系,要求女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的现值金额。
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助理法官罗曼告诉记者,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处置鲜有相关法条。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还不是很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总体数量增长速度明显,如何处置给法院带来了一些困扰。
难点一:确认同居关系
法庭上,曲女士断然否定她与刘先生的同居关系,称双方只是朋友关系。而争议房产在自己的名下,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要求分割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刘先生请来了自己的几个朋友,证明自己与曲女士的同居关系,但是由于这些人和刘先生的关系法庭很难采纳他们的证言。
朝阳区法院的法官为了准确掌握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生活状态,作出客观的事实认定,主动深入到当事人生活的社区,联系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进行调查。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地区办事处时代庄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姜永东表示:原、被告在时代庄园居住过,但居住时间无法证明;时代庄园北京金世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原告、被告都是业主,2003年收房时见过两人在一起,但无法证明两人之间的关系。
法官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双方有比较多的经济往来。比如,原告提供的房屋首付款的收据(曲女士称是自己把钱交给刘先生代为办理的,而且曲女士提供了支付人为自己的首付款正式发票)、刘先生从曲女士处借钱的借据等。
朝阳区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现原、被告对从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是否存在过同居关系各执一词。根据现有经济往来证据,可以判断双方之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根据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调查笔录,可认定两人确都在时代庄园小区居住过。另参考有关证人的证词。综合上述情况并依常理推断,认为可确定双方之间曾存在同居关系。
罗曼介绍,同居具有私密性、不稳定性等特性,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难以举出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同居关系确认的举证及认定难。
但是罗曼同时表示,即使证明双方却为同居关系,在财产的分割上也不会像“夫妻关系”那样处理起来非常明确,甚至可以说在财产分割上并不会起到实质作用。鉴于原告是基于同居关系起诉,所以法院为了让当事人“认同”,首先审查了双方的人身关系。
难点二:确认财产关系
刘先生和曲女士之间的纠纷围绕着房产展开。据法官介绍,目前大多数同居析产纠纷案件大多数和房产有关,由于日常生活支出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极少。
原告刘先生诉称,两人生活期间钱都在被告名下,以至于自己卖掉同一个小区的另外一处房产之后,卖房款也交付到了被告曲女士名下。为此,刘先生除了要求被告分割其共同居住过的房产外,还要求被告返还其出售另外一套房产时的部分费用。
另外,原告提供了共12万元的银行卡回单两张,称系其朋友向其还钱时,将钱打到被告卡上,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表示不存在借原告12万元的事实,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此类案件中,如何确认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一体还是相互独立的,是另一个难点。在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存在共同财产制和独立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往往各执一词,且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对此,审判人员从细节着手,细致梳理总结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处理财产的方式和表现,以此判断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财产的所有制度,进而确定双方的财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此案中,被告提交了同居期间原告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据,对此原告表示认可。法官从此证据推知,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并未混同。
对于被告名下的那套房产,朝阳区法院最后认定,由于该房产自签订认购单,房屋买卖合同直至办理房产证,始终在被告名下,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并未另有约定,且双方财产关系独立,故在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不能认为原告的交款行为构成共同投资,对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现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原告提交的付款收据中交款人为原告,而被告对该款项系其钱款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由于双方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确认该款项系原告之钱款,被告应按此数额给付原告61万多元。关于原告主张其支付的32万元装修款,因无书面合同证明,且其提供的装修队证人所述与物业登记手续不一致,故该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关于另外一处房产的卖房款,法院认为,原告所述均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虽有证人证言佐证,但证人所述与其本人同被告之间的协议不一致,且考虑到证人与原告熟识,故其证言在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的12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对于原告依此法律关系起诉的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所主张的一处房产的首付款61万余元,其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已经提请了上诉。
难点三:案件调解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直尝试调解都没有成功。
据罗曼介绍,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当事人间矛盾较为尖锐,案件调解难。诉至法院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矛盾集中,情绪激动,难以调和。
据悉,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惟一一起调解成功的同据析产案,双方当事人是毕业几年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两人便是恋人,毕业之后由于两人都是外地人,所以选择了同居。几年之后,感情还是出现了问题。
案件刚刚处理时,法官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但一直没有成功。案件判决之前,法官突然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告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
罗曼介绍说,从双方旧有感情入手,或从现有实际情况出发,事理、情理、法理兼容,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便捷、高效、低成本、无对抗地化解纠纷,效果不错。为妥善平复矛盾,弥合双方业已建立的良好关系,尽管调解起来很难,朝阳区法院审判人员还是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立案、审理及判后的全过程;同时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
另外,老年人同居现象现在也比较多。双方基于财产继承、子女问题等原因选择同居不结婚。朝阳区法院的法官说,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子女参与进来矛盾会更大更激化,调解起来更是困难重重。
难点四: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概念,在婚姻法中也极少针对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关系的法条。“在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中有一条关于非婚同居的,但是也不是非常明确。”罗曼说。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参考系统规范的法律依据难。我国有关同居关系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裁断此类析产纠纷无可供参考的依据。有鉴于此,朝阳区法院审判人员积极查阅、参考国外法制体系发达国家已有的相关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及审判经验,同时参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夫妻财产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法》中对合伙财产制度的规定等,从中发现和适用解决同居析产问题最为准确的法律参考依据。
但是不论是国外的法还是中国相关的法,都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罗曼对记者说,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此类案件的审判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推理和自由心证。此案最后写进判决书里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此条的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目前美国和北欧一些国家有一些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但是也不多。大多数国家在这些方面还比较保守,没有正面承认这种关系的合法化。“美国有家庭伙伴关系法,把同居双方定义为非婚伴侣。荷兰有‘异性、同性同居伴侣伙伴关系登记法’。这些在立法上对我们可能有一些借鉴作用,对司法也有一定的好处。”
“总之,同居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议那些有了稳定感情基础的人,还是尽早结束这种关系迈入婚姻殿堂。在同居期间,对财产分配最好有一些事先约定。”罗曼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