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有效避免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
作者: 何 靖 发布时间: 2009-12-01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说,这种诉讼化模式有利于为当事人级别管辖权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级别管辖秩序,有利于顺应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提出的新要求。
该负责人说,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必须依法优先解决,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障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规定》列入了2007、200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沟通,《规定》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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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