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骗贷2000万 500市民成被告
作者:金宇 罗双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10-20
新闻提示: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方法,南京某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胡俊指使手下会计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2000多万,他被判刑后,信用社为了核销坏账,不得已将那些被盗用身份的500位无辜市民告上法庭。从去年11月至今,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已经受理了三批这样的案件。虽然通过笔迹和指纹鉴定,这些市民蒙受的不白之冤得以洗刷,但他们都被烦琐的法律程序弄得疲惫不堪。对此,法官为广大市民支招,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另一方面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骑角(斜对角线)写明用途,以防他人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法官还建议,尽快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谋利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他人身份资料 一年骗贷2000万
1986年7月,胡俊经招工被南京某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录取,2002年2月被任命为信用社营业部主任,为了套取现金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开始疯狂伪造贷款人身份材料。
事发后胡交代,他套取贷款的惯用手法是,先找人弄到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做出一套虚假的贷款资料,指使会计李晓丹等提供贷款。从2004年7月到2005年7月,胡通过这一手法违规放的贷款高达2000余万元,胡从中拿走一千多万,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其余通过现金或由南京某工程机械实业公司转款的方式,投入胡妻开办的连云港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据介绍,胡俊为套取贷款,盗用了五百份左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这些复印件做成假贷款人和担保人的材料,共发放了两百多笔贷款。因相关立法是空白,胡俊这一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资料的行为,并没有被深究。
身份证复印件外泄 500无辜市民成被告
去年10月,胡俊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虽然他非法获得他人身份资料的行为未被深究,但却苦了那些被他盗用身份的无辜市民。胡俊所在的南京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去年11月开始着手清理呆坏账工作,按规定,要从法院走诉讼程序,经法院确认为虚假贷款后,才能销账。所以,信用社只得将这些市民作为“贷款人”、“担保人”,一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归还所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信用社告市民,也是出于无奈,作为最大的受害者,信用社明知道胡俊大部分违法发放的贷款都是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实际上都是无效的。但如果不通过走法律程序,将这些市民告上法庭,这些呆坏账就无法核销。”法官告诉记者。
很多无辜的南京市民得知成了被告后,无一不是由惊诧转而愤怒,甚至拒绝到法院处理。给银行和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这些市民都是被无辜牵连其中,我们虽然很同情他们,但也很无奈,法律就是法律,该走法律程序的,一步都不能少”,法官告诉记者。那么,胡俊这些身份证复印件都是从哪来的?事实上,胡俊自己也不知道具体的来源,因为这些材料都是朋友韩、刘等“路子野”的人帮他弄的,他自己估计,是一些房地产公司、医院、网吧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次复印后卖给信息公司谋利,而信息公司拿到这些材料后,又到处出卖给韩、刘之类的人,再次从中谋利,充当的是“二道贩子”的角色。
信用社承担鉴定费用 市民耗时费力忙洗冤
信用社为核销坏账而进行的诉讼,给市民们带来了不少麻烦。其实,要证明自己和贷款无关非常简单,只需要做个笔迹和指纹鉴定,证明胡俊做的那些贷款材料上的签名和指纹都是假的就行了。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笔迹和指纹鉴定耗时费力,被盗用身份的市民要到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写几十个名字,并按下手印,再拿去给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更要命的是,这两项鉴定都耗资不菲,笔迹鉴定要1500元,指纹鉴定费用更是高达5000元,很多本来愿意配合的市民听到这个数字后,都被吓得不轻,“本来就跟自己没关系的事,却要无缘无故掏这么多钱,哪个愿意啊。”好在经过法院做工作,信用社方面同意承担这笔费用,才使无辜市民的“洗冤”工作得以进行。
到目前为止,信用社方面已经起诉了三批这样的“贷款人”,并都通过笔迹和指纹鉴定证明贷款并非他们所为,最后的结果也都是撤诉并核销坏账。“胡俊的行为遗毒甚广,给很多不相干的人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额的损失”,雨花台区法院有关法官认为,这个案子说明,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经迫在眉睫,为了经济利益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很可能使得无辜的人卷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纠纷中去,并带来很多严重的后果,像胡俊这样的案子,动辄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应该说,那些违法提供他人信息的人,就是胡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间接帮凶,应为此带来的后果负很大责任。“不但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而且应该受到严厉的刑事惩处。”
为保护个人信息 身份证复印件要签名
当今社会,身份信息被泄露的案例俯拾皆是,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在买房、买车和生孩子之后,各种楼盘开盘、推销奶粉的信息就纷纷不请自来地发到手机上。市民周女士告诉记者,她去年在南京某医院生下了儿子之后,就不停地被各种各样的奶粉厂家和保险公司骚扰,奶粉厂家隔段时间就会打电话问,宝宝在吃什么奶粉,吃得怎么样,如果吃的不是他们厂家的奶粉,他们就会建议宝宝换他们的奶粉。“我就奇怪,他们是怎么知道我的住址和电话的,后来我越想越觉得,最有可能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把信息卖出去了,如果真是这样,就太没道德了。”
市民陈先生丢了身份证后,刊登遗失启事后,新身份证办了下来,但他心里仍忐忑不安。雨花台区法院法官解答说,登遗失启事只是补办身份证的必要材料,但并不意味着发生类似于胡俊一案的事情后可以免责。法官建议,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存避免丢失。在外办事如果需要复印身份证的,复印好后一定要把复印件要过来,在骑角(斜对角线)写明身份证用途,如,“仅供办理借记卡用”,“仅供电话公司办理业务使用”等,写的时候,要用这行字将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各个项目覆盖住,并在旁边签名,这样别人就无法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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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评论:近年盗用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已经散落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这是不争的事实,较为常见的合法掌握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主体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本人所在单位、机场、宾馆、银行、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医院、学校等等。
上述所列单位从表面上看是“单位”在掌握着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单位”不是抽象存在着的,在实际上仍然是这些单位的某些“个人”享有掌握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权力。
为什么近年盗用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与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对公民此项权利保护不利密切相关。在当前,仅仅强调公民个人加强个人身份证信息的保护已经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必须综合治理。只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才能有效遏制盗用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在立法上应当规定对泄露、盗用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并且这些规定应当是详细的、具体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其本人亲笔注明该身份证复印件用途的文字说明;
2、该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持证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当事人提交的加注用途文字说明以及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再次复印后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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