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司法判例 >> 文章正文
高速公路水泥砖“绊倒”驾驶者 公路管理者被判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高速公路水泥砖绊倒驾驶者 公路管理者被判赔偿

新华网郑州216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高速公路交通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有关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27.9万余元。
    2006年7月12晚9时30,司机曾志广驾驶一辆轿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行车道有一块大水泥砖。他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使发动机着起大火。而在当日10
55分,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通行费20元。
    
由于该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投有保险,200611月,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9万余元。
    
赔偿结束后,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于日前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南高速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本案中,由于河南高速公司不能及时清除路上的障碍物,致使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河南高速公司应承担不能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责任。
    
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后,被保险人将权益转让给了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河南高速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张兴军 张胜利)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 北京市发改委《律师..
·建设部:关于严禁政府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
·★ 外籍人继承房产如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