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客体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应予追诉。至于“数额巨大”,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进行非法活动的。
(1)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者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业务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2)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3)刑法根据挪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其一,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一般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此处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挪用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之后,不问后来是否归还,都应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在3个月之内归还,则不成立本罪。
其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根据《追诉标准规定》,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营利活动,就其本身而言,应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即就营利活动自身的性质而言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并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时,与对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后来被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仍应认定为营利活动,不宜认定为非法活动。此处的营利活动,是指以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谋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或者利用单位资金办理承兑汇票赚取好处费的行为,也属于营利活动。
其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使该资金处于流失、不能收回的状态,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行贿、嫖娼等。根据《追诉标准规定》,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成立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单位的资金,未经合法批准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这里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指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而没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即仅限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有能力退还而携款潜逃的,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外,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