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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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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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京国土征〔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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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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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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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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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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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征〔2004〕3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148号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现就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征地,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征用土地的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文件);
2.拟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地类及面积;
3.征地补偿的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应包括补偿标准和补偿总金额;属于非货币补偿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协商,应当包括非货币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应折合成货币金额。
4.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属于非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交付期限。
5.依法需要转非安置的人数、超转人数、转非劳动力人数,转非劳动力安置途径、安置方式。
6.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方式、原则标准。
7.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其他相关事宜。
协议应当随征地材料报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原件各一份。
二、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决议事项、决议过程、决议结果等并加盖公章。
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协议。
三、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依法合理,安置人数是否依法计算,安置途径是否明确等;
2.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3.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其他相关事宜的内容是否侵害农民利益;
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地类不准确的以区县国土房管局认定的为准,协议征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的,按区县国土房管局确定的面积计算,安置人数以区县国土房管局核算为准;需要调整的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以协议为基础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协议、决议、农村村民意见及农村农民意见采纳的情况。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征地单位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