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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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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国庆  来源:法制网  阅读:

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陈国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宽猛相济的合理成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两极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中的积极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将具有全新的意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贯彻六中全会精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包括制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推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措施等,要求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其中核心的主导思想就是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引起我国刑事法制的重大变革。犯罪是和平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之一,妥善地对待和处理犯罪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但是长期以来尤其是近20多年来,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处理方略上,更多地强调严打以及使用严厉手段对待所有犯罪,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一些地方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行为,可能就值得反思。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将促使我们重新审视长期以来处理犯罪问题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将构建社会和谐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的价值目标。
  宽严相济作为党和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了全新的涵义,不仅对整个刑事司法包括侦查、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具有指导作用,对完善刑事立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已成为新时期基本的刑事政策。值得指出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宽猛相济的合理成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两极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中的积极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将具有全新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发展地看问题的观点,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正确地处理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党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的发展,而且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我国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理性认识和科学选择。宽严相济强调的是对不同犯罪要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打方针正是宽严相济中的体现和有机组成部分;强调的同时,在当前很重要的是要透露出的信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大多数轻微犯罪,坚持以人为本,当宽则宽,依法尽量从宽处理,对犯罪分子能依法争取的尽量依法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员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介于严重和轻微犯罪之间的一般犯罪,也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处理。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际上包括了对于不同犯罪的三种处理模式。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司法则是实现正义的一门艺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将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不然这一政策就可能成为一句口号。最近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措施;检察机关提出了要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调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明确不予批捕的具体范围;对适用不起诉、抗诉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明确抗诉工作的重点;法院系统也强调对轻微犯罪重视适用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方式,对轻微犯罪中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等。所有这些都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政策界限,为司法实践贯彻宽严相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用一种全新的、符合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去审视和调整刑事司法工作。要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完善相关制度。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对非对抗性犯罪的态度,将促进和谐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弱势群体的犯罪树立哀矜勿喜、悲天悯人的观念,对大多数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更加注重教育、挽救工作。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将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要合理借鉴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有益成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严格刑事政策与轻缓刑事政策的并行不悖和有机统一。如对于曾判重刑的特别累犯应设立加重处罚、提高数罪并罚和严重犯罪假释的上限,对于轻微犯罪则尽量采取非刑罚化手段,采取各种缓和的处理方式如附条件不起诉、认罪协商、易处罚金、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措施,这都有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我们相信,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随着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一定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7-02/06/content_534571.htm

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ID=2009419113049888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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