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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筑巢,仅有爱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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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何丽莹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人民法院报--为儿筑巢,仅有爱是不够的

作者:贾明军 何丽莹 本文刊登在2006811的人民法院报上

     为解决住房问题,生活中有一种流行的做法:夫妻购房,父母出资帮忙。年轻夫妻结婚时没有太多积蓄,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父母往往愿意出资帮助。然而,父母出资了,问题也随之产生了。夫妻离婚要分割财产,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怎么办?因此,万千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时,除了爱,还应多一些法律意识。

     订立合同约定共有关系

     有些父母认为,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了资,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作房产所有人。对内而言,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额的凭证。

     举例:1992年,邱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00年,夫妻俩购买别墅一座,合同价人民币51万元。由于夫妻存款不足,邱某父母资助了人民币40万元。邱某夫妇与其父母签订了出资协议,证明购买房产时两对夫妻的出资比例。交房后,房产登记在邱某和周某名下。20066月,邱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最终驳回了邱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我国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之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四方签订的出资协议,若父母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关系的产生,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本案中,出资协议并未明确表示父母亦为房产权利人,故父母无权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产权证上最好登记名字

     举例:王某与李某1996年领取结婚证,19981月生有一子。王某与李某在1998年与王某父母一起出资购置了房产一套,但为了退税原因,房产证只写了王某与李某的名字,而出资人王某父母并没有写入产权证。20036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房产应当作为王某、李某以及王某父母四人的共有财产分割。王某当庭提供了其与父母签订的一份购房协议,大致内容为:原告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浦东金桥路某处房产一座,王某出资十万元,其父母出资十余万元,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明为王某、李某,但实际权利人为王某、李某与王某父母共有。李某对原告父母出资部分认可,但认为是赠与,不为借贷。最终,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该份协议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自然也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父母出资帮助购房,最好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那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比较有利。

     不打借条不成立借款关系

     还有一些父母在出资的时候,直接将现金交给了儿女,基于亲情,一般不会让自己的儿女出具借条。在小夫妻俩感情好时,一切都不是问题,但如果两人闹离婚,问题就来了。

     举例20032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为了置办住房,王某父母将自己省吃俭用的积蓄20万元给了王某。新房登记在王某、赵某两个人的名下,并由小夫妻双方一起归还贷款。20065月,王某、赵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产,王某父母此时向王某要求归还20万元首付,并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某父母将王某、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借钱的时候,不打借条,又是给付的现金,如果今后发生了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在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名,只有这样,才能万无一失地由小夫妻两人共同成为借款的偿付义务人。面子事小,损失事大。

      赠与钱款时明确指向一方

      我国新婚姻法明确,夫妻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在交给孩子使用后不会发生价值贬损,建议赠与给孩子时,明确指出该赠与是给孩子个人的。

      举例20057月,张先生夫妇为替儿子筹办婚礼,订购了一套住房,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媳妇娶过了门,张先生开心之余,又替儿子媳妇付了新房的首期款6万元。谁知,结婚还不到一个月,张先生的儿子就提出离婚,但新房应该归谁,小两口争得不可开交。张先生的儿子认为,这套房子的定金与首期款是由自己的父母支付,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但其妻却认为,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且婚前只是交付了定金,首付款是结婚后父母给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父母完全出资并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在实践中,法院会认为这样的情况是向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不会有书面的协议,但并不会妨碍实际出资时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会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法律术语: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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