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醉驾"宝马"致6死7伤 死者亲属获赔189万
作者: 柯予新 贾丽虹 张传新 发布时间: 2009-08-18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7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1·21”交通肇事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6名死者亲属和其中1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宣判。
法院查明,2009年1月21日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陕县计生委)王丰勤与几名同事在三门峡市区明珠宾馆吃饭、喝茶。当晚22时许,王丰勤驾驶陕县计生委所有的一桑塔纳2000型轿车送其3名同事返回在陕县温塘的居住处。当行驶至310国道879KM+800M处,与张彦青驾驶自己的一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双方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桑塔纳轿车与两轮摩托车仍原地停放在事故现场。
当晚23时20分许,王卫斌醉酒后驾驶一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至879KM+800M处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桑塔纳轿车、宝马730型轿车严重受损。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于2009年1月22日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2月2日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名死者以及其他5名伤者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王卫斌事发中午在灵宝市电力宾馆吃饭、饮白酒。当晚借张佳佳的宝马730型轿车来三门峡见朋友,并在三门峡市区银莊娱乐场所和朋友又一次喝啤酒(自称喝了一小瓶啤酒)。事故发生后近5小时,王卫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5㎎/100ml。
案发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陕县计生委交纳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亲属从陕县政府等处领取部分垫付赔偿款。7月3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6个月。6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共24人,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等6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该案事实、情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明死者的亲属90000元;判令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死者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等共计1260681.95元;判令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明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判令被告张彦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与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六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5265.79元。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分担。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醉驾“宝马”致6死7伤的肇事者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彦青及承保桑塔纳轿车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0974.15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65.79元。
据了解,除6名死者亲属和1名伤者外,由于鉴定、估损等原因,其他5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18/3700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