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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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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阅读提示: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

作者: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

对于ATM机属于金融 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物。鉴于读者并非都是法律行家里手,容我略加申述。

所谓不易为受害人发现是指行为时,不容易被受害人发现,并非指不为受害人发现。有些笨贼技术不过硬,行窃时会被人察觉,但如果被害人因为胆怯而假装不知的,仍构成盗窃。由此可见,成立盗窃罪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以为人们不知,至于受害人事实上不知,通常无关定性。

许霆在多次取款时,内心以为银行可能不知,主观形态符合盗窃。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没有ATM机的主动配合,许霆无法完成侵占行为。更头痛的是,由于ATM机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实际上可以公开地实施侵占,无须秘密进行,即使许霆身后立着警察,他也不知道许霆的卡里没钱!许霆的客观行为以及ATM机的表现,又与盗窃罪有所不符。问题出在ATM机犯傻,把钱不当钱,同意给付。对于相对人错付的,民法上以不当得利责令返还,民间俗称多退少补,法律上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又拒不返还的,刑法上无专项规定,某些法院以侵占罪解决之。

许霆得款后远走高飞,民法上构成侵占财产,但能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远走高飞,属于拒不返还,似合侵占罪。但由于这笔钱并非银行交给许霆保管,也非银行遗忘物或埋藏物,犯罪客观方面又有不符。

许霆的行为貌似盗窃罪又貌似侵占罪,出现归类难题,病在立法出现瑕疵,没有告诉法官们,一旦ATM机犯傻如何处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瑕疵屡见不鲜。某国有一起趣案:法律对蔬菜水果定有不同关税,结果海关碰上了西红柿!进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水果,出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蔬菜,海关一筹莫展。这东东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当你用它做闲食,它就是水果;当你用它做汤,它就是蔬菜。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事物,你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关键看你怎么说!

案件出现归类难题时赖法官来解释——“嘴大就是政策。法律解释的要义是衡平,即平衡各种利益,求得中正结果,民间称为一碗水要端平。本案判处无期,则民心不服;如果无罪释放,则纵容不法。本案可以考虑通过对侵占罪中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求得衡平。他人交给法理上包括他人自愿交给他人错误交给ATM机错付款可视为他人错误交给,从而以侵占罪处以轻刑。我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确实勉强,但弥补法律漏洞,谁能天衣无缝?

本案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查,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查,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就被处以无期!青春、爱情、事业毁于一旦;他的亲人将生活在阴霾中,直到永远。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量刑过重也许可以增加畏惧,但同时也平添仇恨。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

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本文来源:华龙网 作者:何兵)

  http://news.163.com/07/1224/15/40G538TC000121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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