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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被判刑再看当年的“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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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被判刑再看当年的“无罪案”

时间:2009-02-05   作者:杨兴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8103,辛普森因在拉斯维加斯某酒店持枪抢劫等多种罪行被陪审团认定罪名成立,随即在2008126被宣告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这样,在曾经制造轰动世界的杀人案并逍遥法外十四年后,辛普森终于因为另一项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辛普森的这一结局,让始终认为辛普森犯有杀人罪的被害人家属及所有相信辛普森真的实施了杀人行为的美国人着实出了一口气,并且让那些认为这是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的人找回了平衡和自信。但即使这样,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他们仍然并不否定那场世纪审判的公正性。

  让每一个犯罪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几乎是所有国家的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所在,但通过什么方法证明犯罪,从古到今人类曾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道路,从神意证明到决斗证明,再到证据证明,人类最终还是朝着文明的方向慢慢地发展。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证言、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等材料,在结案以后都要对社会公众开放。根据已经公布的当年辛普森案件的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宣告辛普森无罪,主要在于警方与检方在办案与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失误,使得当庭呈交的证据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它们与辛普森有着直接的关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和加利福尼亚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真实性的证据,例如某人亲眼所见嫌疑人用凶器杀害被害人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真实性的证据,也就是说通过旁证加以证明案情真实性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听到他人说起某人杀害被害人了或者说在凶杀现场发现了某人的血迹或者指纹等证据材料。在辛普森一案中,检方使用和呈交的证据全部属于间接证据,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材料进行了严格的鉴别和审核,发现这些证据材料本身不但破绽百出,而且这些证据的收集也不合法律规定;作为证据收集者而出庭作证的警方代表有着人格不诚实等瑕疵;据此,辩方得出结论,检方使用和呈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罪名成立,辛普森未必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陪审团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对此,人们认为这是民主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证据不足而放走坏人,就意味着坏人还有机会继续为非作歹,社会因此就多一分危险。但这仅仅是个案。而对于美国人来说,他们更相信因证据不足仍然作有罪判决而发生错判的不好制度肯定要比错放的个案更可怕。同时他们还认为即使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但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仍然是一个弱势的群体或者个体,一个文明和民主的国家应当给予被告人以更多的帮助和保护。例如被告人拥有沉默的权利、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反过来,法律对于司法人员却应该规定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稍有不当,证据就应当无效。这种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滔天洪水的观念意识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倒让美国的司法制度经受了历史和文明的检验。辛普森案判决之后,虽然绝大多数的人仍然相信辛普森是杀了人,是有罪的,但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又都相信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也许在美国,公正和正义犹如熊掌和鱼不能兼得的时候,人们毫不犹疑地选择了公正,从而实践了他们信奉的一句格言———“宁可放错一千,也不冤枉一个。美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且还将继续地付出代价,而由此换来的却是人民基本权利受到的全面保护。辛普森案说明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程序公正本身具有独特的价值作用,即具有抗衡专权和不守规矩的功能作用。这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对赌博现象进行分析的情况一样:在赌博活动中没有关于结果正当性的标准,只要遵循正当的赌博程序,任何一种分配参加赌博现金的结果都可以被视为公正的。可见程序公正是人们接受并尊重司法裁判的基础,也是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因此,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价值内涵,也是现代司法程序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今天当我们再次震惊于辛普森犯罪时,旧事重提,我们如何看待当年的辛普森无罪案?尽管辛普森案的有罪和无罪之争也反映了美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十多年过去了,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基本未有变化,这种稳定的法律制度说明了什么呢?十多年来,美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断,美国的刑事法律关系依旧,这种依旧的刑事法律关系却保证了美国的司法实践处于公平、平和的状态。在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上,美国人依然首先选择程序公正。正义这一价值评价有时得不到控制就有可能会像洪水一样,公正的规范评价恰像堤坝可予以阻挡。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在近几十年发生很大的变化,而且还将发生很大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日渐落实,我国的司法实践也逐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定罪量刑方面,开始贯彻疑罪从无的实践原则。但是类似辛普森案的案件发生在我们这里,要作出类似辛普森案的那种无罪判决似乎还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实行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实体的正义往往压住了追求程序公正的呼声,几乎与辛普森案同时发生的湖北佘祥林案的审判程序与判决结果足可以说明在我国,有时真正要全面贯彻落实程序公正、证据为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

  应当说佘祥林案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而透过辛普森案所折射出来的现代刑事法律关系给我国的刑事法治的改革也多少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我们应当要更多想到,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的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有更高的要求,要求其获取的证据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也许这种苛刻的要求有时会使某些不法之徒有可能一时逃脱法网的追究,但对于更广大的社会民众来说,其基本的人权保护却又多了一道安全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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