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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有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责任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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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有交强险和责任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对肇事车承担部分中按照责任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可要求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案情

   200991814时,重庆市垫江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信达公司)职工胡江因公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渝A84161车在垫江县鹤白路(垫江县白家镇至鹤游镇)3KM+850M处与对方来车会车时,该车右侧后视镜挂撞道路右边行人周仕国,致其受伤。垫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江负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周仕国的伤经垫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型脑伤、颅底骨骨折、右侧头皮裂伤、右侧上肢小指皮肤裂伤、矽肺、右侧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周仕国在垫江县鹤游中心卫生院用去医药费1500.6元,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用去医药费10757.16元,垫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为1640元。信达公司已垫付医疗费5500元。

另查明,渝A-84161车由垫江信达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垫江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元人民币。

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垫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仕国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费用3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17.76元,共计14217.76元。垫江信达公司垫付的5500元在该款中扣除,即平安保险垫江支公司支付周仕国8717.76元、支付垫江信达公司5500元。

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并兑现完毕。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和责任险的保险金同时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一、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故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二、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有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责任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说认为,责任险的性质商业保险,合同相对人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按照合同法相对性原理,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无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责任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在司法实务中,对肇事车承担部分中按照责任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只能先由被保险人赔偿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或另案处理。

传统司法理念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现实中被保险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长期不能得到赔偿,大大增加和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投责任险的目的在于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承担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三者来说,当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法律赋予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有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责任险的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的权利,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让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这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减少救济求偿的环节,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综上所述,对肇事车承担部分中按照责任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可要求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三、本案中,胡江属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垫江信达公司承担,又因肇事车由垫江信达公司在平安保险垫江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号:[2010]垫法民初字第358

作者:陈江平   单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

电话:18996811168   64521278  

电子信箱:djfycj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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