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调研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多发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刘珍君 相颖 发布时间:2010-11-29 10:41:52
今年以来,密云县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16件,同比上升167%,涨幅明显。经调研发现,造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从而引发纠纷。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90%以上的保险人既没有在保险单中予以显著标示,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产生严重分歧。
二是4S店或汽车修理厂代办车险普遍,导致投保人不清楚所投险种及相应保险责任。车主购车或修车时,4S店或汽车修理厂出于赚取佣金或扩展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代为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事后又未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材料移交投保人,导致投保人只知道办理了保险业务,并不清楚所投险种及对应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三是保险人出于经济考虑,无正当理由拒赔或拖延赔付时间引发纠纷。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往往以修理费票据填写形式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开具的发票不连号或证明资料不完整等为由,要求投保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投保人按照要求再次提供后,保险人又以内部审核未通过为由口头通知不予理赔或延期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从而引发纠纷。
为有效预防此类纠纷发生,该院建议:
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标示,比如字体加粗、加大或以其他颜色显示,并单独制作“投保人声明书”,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相关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说明,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投保、投何险种。
二是通过司法建议、座谈研讨等方式,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签约程序,避免因投保人未收到有关保险材料或不了解险种及保险责任而引发矛盾纠纷。
三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在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定、先予支付或出具拒赔通知书,减少因保险人无限拖延赔付时间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