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逆行机动车道与车相撞骑车人死亡
http://www.dayoo.com/ 2010-06-28 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讯(通讯员韩毅强/段昆云)女子骑自行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受伤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骑车者负主要责任。骑车女子的法定继承人便将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审判决骑自行车和驾驶轿车的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骑自行车者可获得一半的赔偿。
2009年10月26日15时,在海淀区永丰路百旺山家具建材城路口南侧,一辆自行车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和一辆轿车相撞,造成骑车女子受重伤、车辆损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骑车人王某的行为系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系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骑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一方,李某驾驶轿车为机动车一方,故从充分保护受害自然人的角度出发,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认定王女士在主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50%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而李先生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在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李先生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