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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猛增 当事人多为50岁以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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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猛增 当事人多为50岁以上投资者

2010-11-11

中国经济网 北京 1111

据记者了解,截至20109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共受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18件,是2008年、2009年两年受理此类案件总量的2倍多,案件标的额大部分为几十万元以上;原告通常为50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被告多为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
    
 此类案件的迅速增长源于以下原因:
      
第一,市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但缺乏相应的理财能力,委托理财不慎。具体表现在选择受托人时未尽审查义务,未查证受托人是否具备投资理财资质;签署委托理财协议时未仔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选择理财产品时不清楚投资风险;投资过程给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出现重大亏损前怠于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不具备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开展理财业务。主要表现为:受托人多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均无理财资质,吸收客户时虚假宣传,有的采取轰炸式手机短信开发客户,有的举办理财课,并设置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环节,以此吸引听课的潜在客户,过分强调盈利前景,缺少风险提示,甚至隐瞒风险;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投资人许可自行操作投资,并约定盈利时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保底条款;理财亏损后,作为受托人的投资公司采取变更办公场所、终断联系等手段,拒不履行赔偿协议。
     为确保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原因,朝阳法院建议从以下3方面规范金融类委托理财主体及其市场,减少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的发生:
    
 第一,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委托理财的范畴、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经营规范,以及全权委托和保底条款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规范监管职责,对于无资质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理财的,明确相应查处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以此促进各类交易主体规范运作,实现管理无缝隙。

第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方面强化个案宣传,通过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开审理和宣判规范委托理财,以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和引导当事人行为;另一方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投资人理性选择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关注投资风险,提高依法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李湘 李方

名词解释: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专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的纠纷。

http://news.163.com/10/1111/09/6L6UPSP100014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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