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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托理财案件猛增 法官提示慎找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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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委托理财案件猛增法官提示慎找投资公司

20101006  来源: 北京日报

  近年来,各大中城市市民的委托理财需求与日俱增,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尤为活跃。所谓金融类委托理财,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的行为,但不包括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目前,这类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正面临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引发不少诉讼。仅以朝阳法院为例,该院今年前9个月受理的金融委托理财案件数量比2008年、2009年两年的总和还要多,数量有明显增长趋势。

  老年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小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的标的额有显著增长趋势,几十万元标的额的案子屡见不鲜。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通常为委托理财的客户,其中50岁以上年龄偏大的个人投资者占比例不小,甚至有70多岁的退休老人将所有存款委托给投资公司的情况;而被告通常为接受委托理财的主体,多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主要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咨询公司等。

  从案件争议焦点来看,主要集中于受委托方的资质问题及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这类案件被告通常不履行双方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且频繁变迁办公场所,拒不出庭,有逃避债务之嫌,故双方很难达成调解。

  投资公司“代客理财”隐瞒风险

  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排除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投资人自身的非理性等等,但主要成因还要归结于理财主体违规操作、非法开展业务。

  主要表现为:受托人多为不具备委托理财资质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才有权作为受托人订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但涉案的被告多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并无理财资质。

同时,为了吸收客户,这些公司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风险。有的采取轰炸式手机短信来开发客户,有的投资公司举办“理财课”,并设置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环节,在吸引听课的潜在客户时,过分强调盈利前景,缺少风险提示。

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理财违法

  从理论上说,委托理财可以分为全权委托和一般委托。但是,按规定,即使是合法的有资质的委托理财机构,也不能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而在这些案例中,理财方很少向投资人提供方案并得到其许可,通常是自行操作,而且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都约定了盈利时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保底条款,这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得到否定评价。

  理财难免出现亏损,有些理财机构在客户对理财账户出现重大亏损、提出异议后,和客户达成不再履行原协议、分期还本付息的新协议,但又拒不履行,反而多次变更办公场所,使客户难以与之联系。

  法官提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金融类委托理财案件不仅仅涉及到民生,还影响到国计。目前涉诉这类纠纷的投资公司等并不像金融机构那样,有高门槛的准入机制、严谨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的业务运作章程,如果放任其非法经营金融类委托理财业务,不仅难以保障客户权利,还有可能导致其出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这类案件折射出来的问题要引起公众警惕。

  首先,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委托理财的范畴、规范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经营规范,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比如全权委托和保底条款的效力等。

  其次,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职责,加大非法经营的查处力度,杜绝虚假宣传,促使各类交易主体规范运作,减少法律真空地带。对于没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理财的情况也要规定相应查处部门,使管理无缝隙。

  第三,审判机构应通过公正、合理的案件审理来规范委托理财行为,通过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和引导当事人行为,既要制裁那些盲目投机和违法经营行为,又要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投资人理性选择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注投资风险。(李湘)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0/06/c_12632649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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